女律师小白姐
26-07-30 16:18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天我在网上刷到个热搜新闻,看完我真是气不打一出来!
上海的朱女士和丈夫是合法夫妻,女儿正读高三,成绩一直很不错,本该是安稳过日子的阶段。
朱女士却查出身患绝症,可能还比较严重,这本来应该是最需要一家人相互扶持的时刻。
结果,一张发给朱女士丈夫的来自中山医院的就诊通知,打破了所有表面的平静,把朱女士就推到了绝望的深渊。
朱女士顺藤摸瓜,结果就发现了丈夫藏了很久的秘密。
原来丈夫在外有交往已久的情人,两人为了要个儿子,居然联手伪造了结婚证,冒用合法夫妻的身份,在中山医院做了辅助生殖,还成功培育出了一枚冷冻受精卵,打算等时机成熟就生下来。
得知真相的朱女士简直是晴天霹雳,她第一时间赶到中山医院,提交了销毁这枚受精卵的申请。
她的理由也很直接,自己和丈夫是合法登记的夫妻,丈夫私下和第三者做的事,完全没有经过她的同意,还极有可能损害自己和女儿的权益。
但医院直接拒绝了她的要求,医院给出的答复很明确,这枚受精卵的培育主体。
是朱女士的丈夫和他的婚外情人,她既不是受精卵的提供方,也不是相关医疗协议的签署人,没有资格要求医院销毁。
而且说更直白一些,假如朱女士遗憾离世或者与丈夫离婚,丈夫转头和第三者领了真结婚证,两人完全可以拿着合法证件,走正规流程要求医院解冻胚胎,把这个孩子顺顺当当地生下来。

你说这荒谬吗?可这就是现行规则下的灰色地带。法律在婚姻忠诚与生殖权利之间,似乎更倾向于保护契约签署方的自主权。朱女士的愤怒无处安放,因为从程序正义来看,医院确实没有违规。但这背后的伦理困境却让人脊背发凉:当婚姻关系破裂,原本属于夫妻共同的生育决定权,竟可能沦为一方与他人延续血脉的工具。这不仅是对原配情感的二次伤害,更是对家庭伦理底线的严峻挑战。

消息传到网上之后,不少热心网友给朱女士出主意。
很多人说起诉到法院让法官判销毁胚胎。
我做了这么多年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律师,我可以明确说几乎没有法官敢这么判的。
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的点,冷冻胚胎和普通物品不一样。它根本不属于物权法里的“物”。
不能按照普通的财产来界定权属,它同时携带了两个自然人的基因,是带有生命特质的特殊存在。既不能随便分割,也不能随便处置。
你说按夫妻共同财产来算,这完全套不上对应的法律条款。
再往伦理层面说。就算它只是一枚小小的受精卵,也是人类生命的初始形态,没有任何一份现有伦理规范,能支撑直接把它刻意销毁的操作,做出销毁的决定要承担的争议。没有哪个法官愿意主动触碰。

那又有人说直接去报案举报,告她丈夫和第三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让两人承担刑事责任留案底,但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来看,这类情节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大概率只会判缓刑或是拘役,惩戒力度根本达不到朱女士的预期。何况给自己女儿的生父留下案底也会影响女儿未来政审,对考公甚至出国深造都不利。
说白了这根本不是朱女士的核心诉求,她最在意的从来不是这点惩戒。
她是怕自己离世之后,丈夫和第三者把这个孩子生下来,自家原本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她留给高三女儿的遗产份额,都会被后来的这个孩子分走一部分,自己辛苦攒下的家底,平白分给破坏家庭的第三者的孩子。这是她无论如何都接受不了的事。当然,这也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已经承认了非婚生子的法律地位有关。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只要能够证明亲子关系,法律上并不会因为“非婚生”就剥夺其继承资格。所以朱女士的焦虑并非杞人忧天,而是实实在在的法律风险。她真正需要的,不是让医院销毁胚胎,也不是让丈夫坐牢,而是通过法律手段,在生前就对自己的财产做出明确安排,确保自己离世后,女儿能拿到她应得的那一份,不让任何意外因素动摇她的权益。
比如作为合法妻子,她完全可以现在就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把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先确认好。同时,也可以考虑在离婚诉讼中,要求丈夫就擅自处置夫妻共同生育资源的行为进行损害赔偿,并主张其在财产分割中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朱女士也可以提前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把自己名下的财产全部指定留给现在的女儿,从根源上隔绝后续的继承风险。或者通过设立遗嘱信托,将财产明确指定由女儿继承,并设置条件限制,防止丈夫或第三者以监护人身份代为管理或挪用。
至于丈夫偷偷转移财产,用来给第三者和孩子花的部分,朱女士也可以起诉追回。
所以说,很多时候遇到这类糟心事,找对合法可行的路径,才能最大程度护住自己和孩子的权益。#患癌妻子申请销毁婚外胚胎遭拒##原配申请销毁婚外胚胎被拒案开庭##律师说法#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