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江苏省政府在邵明起诉一案中的两套应诉文书,多处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要求:
1. 违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强制性规定
省政府法定代表人系省长,以一句“工作原因”不出庭,既未说明不能到庭的正当客观理由,也未安排副省长等副职负责人出庭,直接委托省司法厅两名普通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应诉,规避负责人出庭制度的硬性要求。
2. 授权委托书印章使用错误。
诉讼授权委托书本该加盖江苏省人民政府正式行政公章,却违规使用行政复议应诉专用章,该印章仅适用于复议案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委托手续的合法用章,公文用章场景适用混乱。
3. 授权委托书本身格式要件缺失
受托人只标注“工作人员”,未写明具体职务,无法佐证出庭人员层级合规性;
另外,未约定委托代理期限,文书要素不完整。
行政机关应诉文书本应严谨规范,从出庭制度落实到用章、文书细节接连出现疏漏,程序严谨性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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