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刘宇宁方发声明#,声明中特别点出“截取综艺或直播片段、脱离完整语境解读、片面选择式传播”这一行为,我觉得值得普法。
那就是,#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截取片段、脱离语境的断章取义,法律上如何定性?
这相对来说要复杂一点,因为传播的内容本身是真实的(画面或话语确实出自本人),但经过选择性剪辑后,所传递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严重偏离,这种“片段真实但整体误导”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先说答案:
在法律上,这完全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或一般人格权侵权。我认为,司法实践早已不局限于保护“捏造事实”的底线,而是上升到了保护“完整事实”和“不被误导的公众认知”的高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保护的核心是“社会评价”。
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传播行为是否导致社会公众对被评价主体的评价出现不当降低。
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但断章取义(选择性呈现)同样也可能构成侵权。
虽然每一个被截取的片段在物理层面都是“真实”的,但通过删除前因后果、剥离对话语境、打乱时间顺序,最终拼接出的“新叙事”在整体上却是失真的。
我认为,行为人未全面、客观地陈述事实,故意隐瞒对相对人有利或对澄清事实至关重要的信息,导致公众产生误解的,应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
法律评价的是传播行为的“整体效果”,而非单个片段的“单独真伪”。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