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 @重庆市场监管 作为一个丢了身份证的普通老百姓,我有几个问题想质问你们!
我是刘敏2012年我不慎丢失了身份证 ,结果在2013年,我竟然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在重庆注册成了“重庆帅科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 ! 因为这家空壳公司税务异常,导致我现在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处处受限 。为了自证清白,我自费大把律师费跨省打官司 ,结果重庆两江新区法院和重庆一中院一审、二审全都判我败诉 !
作为老百姓,看着这样的判决书,我只觉得魔幻!
我想公开质问重庆市法院和重庆市监局几个问题:
第一,请问重庆市监局,早年间到底存不存在冒用他人身份变更股东的事情?
当年这起所谓的股权转让,原股东张磊在法庭上亲口承认:“刘敏没有来现场”、“当时办理工商手续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甚至说是在58同城上发帖私下现金交易的 !仅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能把无辜路人变成股东,你们当年的审核是不是形同虚设?这种历史制度漏洞,凭什么让无辜的老百姓用下半生来买单?!
第二,请问重庆两江新区法院,一审当庭耍人好玩吗?程序正义何在?
我一审时强烈申请进行笔迹鉴定 ,法官当庭让我签字,说要排队去鉴定。结果呢?判决书下来直接写一句“申请笔迹鉴定因不影响诉争事实的认定,本院不予准许”,直接判我败诉 !当庭让人签字走流程,背后直接剥夺老百姓鉴定的权利,这合理吗?难道鉴定出一个假签名,会影响你们维护造假者的利益吗?
第三,请问重庆一中院,你们的“代签默认论”是什么强盗逻辑?
判决书里赫然写着:“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者默认下发生,故被‘代签名’并不等同于被‘盗用’或‘冒用身份’签名” 。这意思是说,只要我拿不出证据证明“我没同意”,别人冒用我的名字签字就是合法的?!这种要求受害者“自证从未授权”的举证责任,到底是保护了谁的交易安全?
第四,派出所的证明在你们眼里就是废纸吗?
我提供了2012年12月26日山东省昌乐县公安局五图派出所出具的“证件丢失补领”的官方证明 。结果二审法院竟然说,因为我没有提供挂失记录和登报声明,所以“不足以证明身份证遗失的事实” !试问全网网友,你们谁丢了身份证补办后,还会特意去登报声明?公安机关系统里的记录,在你们法院眼里就这么一文不值?
我只想要一个公平正义!希望大家帮我转发,让更多人看到这种判决的荒谬,也请大家赶紧查查自己的名下,有没有被莫名其妙地变成“幽灵股东”!
#被冒名登记股东##身份证丢失被注册公司##重庆[超话]##重庆市监局##重庆高院##重庆市[超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