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韶检声# #司机高温未关车门海鲜损坏赔1.7万#【以案说法 | #司机未关车门致千件海鲜解冻腐烂#,法院:司机违反冷链规范,担责70%】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2025年6月3日,货车司机隋某通过第三方物流平台接到一单运输任务:将1000件冷冻海鲜花蛤肉从辽宁省东港市运往海南省海口市。托运方某公司明确要求:全程保持-18℃制冷。隋某在微信中确认:“打零下几度啊?”对方回复:“-18℃。”6月4日,隋某驾车抵达海口。当天海南气温高达40℃。然而,收货方当场验货时发现:花蛤肉已全部解冻、包装潮湿腐烂,无法使用。经协商,托运方某公司向收货方赔付1.05万元,并承担了货物从辽宁运至海口的运费5050元,以及从海口返厂处理的运费8900元,共计损失24450元。
某公司负责人事后查看监控视频了解到,6月4日13时01分,隋某驾驶车辆抵达第三个卸货点,13时44分驶离,在驶离时车厢门未关闭,14时01分抵达第四个卸货点时,车厢门仍处于打开状态。在约20分钟的行驶过程中,车厢门一直敞开着,货物从车厢搬出后,被临时堆放在室外高温环境中20多分钟才运走。事发后,隋某认为,货物损坏是某公司导致的:一是卸货点从2个增加到4个,多次开门影响制冷;二是卸货时间太长,货物卸下后未及时入冷库,在高温下堆放20多分钟。他称自己只是“听安排”的司机,不应担责。某公司认为,货损是司机隋某未按要求持续制冷、未关闭车厢门所致,遂将隋某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隋某赔偿全部损失。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隋某作为冷链运输承运人,明知冷冻食品运输须保持-18℃,且托运方已明确告知,但隋某在40℃高温环境下卸货时未关闭车厢门,导致冷气泄漏、货物解冻,对货损存在明显过错。同时,托运方某公司存在增加卸货地点、卸货时间过长、货物露天堆放等问题,亦有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龙华法院酌定隋某承担70%责任,某公司自行承担30%责任。隋某应赔偿某公司损失17115元(24450元的70%)。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6年6月,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治时报)@九派新闻 http://t.cn/AXo9ne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