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翱翔的小羽毛
26-07-08 17:51

作为非#知识产权# 专业律师,不成熟的聊聊#永乐宫# 的公告:永乐宫博物馆注册的商标及具体类别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皆查询到,该标样已注册属永乐宫博物馆商标,受法律保护,无可争议。 ​​​
著作权部分,永乐宫博物馆享有著作权的仅限于由该单位创作、委托创作、出资拍摄形成的作品。其他个人/单位所拍摄的文物建筑影像、对壁画高清数字化采集数据、摄影作品及文物的摄影影像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在永乐宫博物馆,而在创作者本人/本单位。永乐宫博物馆的权利仅限于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其为数字化而创作的摄影作品、录像制品等新产生的成果,而无权垄断对壁画古建等文物本身的拍摄复制行为。(只不过永乐宫博物馆在不给拍照方面一直走在全国最前面,说着保护文物,想着的都是利益,全然不顾正常拍照对文物无损伤的公论)
使用永乐宫博物馆享有的知识产权理应得到其授权,但永乐宫博物馆“禁止自行实地拍摄永乐宫实景照片以商业盈利为目的批量使用、制作商品、直播带货、品牌包装等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界定3.将永乐宫壁画、古建筑、文物造像、道教纹饰等文物元素直接用于文创产品开发、商品生产、包装印制、广告投放、直播带货、品牌商标注册等各类商业经营活动”本身就是侵权!永乐宫的古建、壁画及其他文物均非永乐宫博物馆的私产,知识产权更不在永乐宫博物馆手上,法理上讲已经进入共有领域,行政上讲是属于国家所有,文化上讲是全民族的文化遗产,无论从哪一点永乐宫博物馆都无权禁止拍摄,哪怕对方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
这篇公告是典型的在常规知产保护外刻意夸大越权,不当限制甚至剥夺公众合法权利。其禁止拍摄的目的也并非所谓的“保护文物”,而是赤裸裸地禁止他人(越过永乐宫博物馆)牟利。
另外,由于未具体查询四组数据集内容,对扫描数据集内容未查证,仅提出小疑问:1、迁建类“公文函卷”内的材料是否涉及诸如财政拨款、政府审批等属于政府信息内容,如涉及,政府信息并非民事私权,永乐宫博物馆将其注册为私有的知识产权权利根基何在?2、工程进度、材料造价等属于客观事实或简单的数据罗列,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作品,数据集内是否有工程进度、材料造价的数据?单纯的事实消息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审查?3、黑白老照片是否是永乐宫博物馆创作、委托创作或出资拍摄?如不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那永乐宫博物馆是否与原作者签订书面合同,以法定形式受让了相关著作权?
当然,丝毫不期待永乐宫博物馆能回应舆论关切,毕竟一直高高在只一味上关起门来赚钱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