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院判唐香玉侵权不等于性骚扰不存在# 】7月8日,@大河报 报道#唐香玉发文抵制性骚扰被判侵权#引发热议。网友纷纷表示:怎么会输?怎么会侵权?
对此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娱乐法李振武 表示:法院判唐香玉侵权,不等于法院认定“性骚扰不存在”。(当然,我很希望涉事男生也能出来说一下,避免一边倒)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根据多家媒体报道,法院认定侵权的核心是:唐香玉在公开文章中直接点名埃克(艾克拜尔·阿尔肯)存在“性骚扰行为”“证据确凿,性质恶劣”。
在法律上,“性骚扰”是一个法律定性,不是普通的生活评价。如果你公开指认某人性骚扰,但证据在法律上不足以支撑这个定性,或者措辞超出了合理批评的边界,就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这其实涉及到名誉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很多告黑案件的赢都在于被告无法举证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的。
她需要证明自己发布的内容是真实的,或者有合理依据,这是名誉侵权案中最重要的抗辩理由。
但要证明对方有性骚扰,是很难的。
结合报道来看,唐香玉并非性骚扰的当事人,她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得知”。因此,法院大概路在这个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下,判决她证据不足,超出言论自由的边界了。
最后我也想说,这个案件清晰地展示了言论自由的边界:
在公共领域发声、抵制性骚扰,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但当你的言论具体指向某个个人,并做出“证据确凿”这样的法律定性时,就必须有经得起法庭检验的证据。 如果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那么即便出发点是好的,也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后果。#埃克起诉唐香玉网络侵权判决书公开# (大河报豫视频 小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