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下新行政复议实施条例(7月1日实施)的亮点,其实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是很多案件破局的关键,所以做不做这块也都值得了解。
1️⃣受案范围
新增几类此前只能走行政诉讼的热点争议,现在可以优先选更高效的复议:
1.失信惩戒类: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失信惩戒措施不服
2.教育类:学籍处理(开除/退学申诉处理)、学位处理(不受理/不授予/撤销学位)
学校决定 → 申诉到教育行政部门 → 对申诉处理不服 → 才可申复议
3.人事类:公考/参公录用中对报考者违纪违规的处理决定
4.行政协议类(首次明确):政府特许经营、征收征用补偿、保障房租赁买卖、医疗保障服务等协议争议
2️⃣复议前置情形,细化未履行法定职责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形
1.未履行法定职责 = 法定期限内未受理 / 受理后不予答复 / 不履行相应职责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具体情形也同步细化。
3️⃣合并审理四种情形
1.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分别作行政行为 → 向同一复议机关申
2. 同一事实对多个相对人分别作行政行为 → 分别申,同一机关合并审
3.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又作新行政行为 → 可向同一机关申
4. 复议机关认为可以合并的其他情形
1)提级审理:重大公共利益、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上级机关可直接提过来审
2)全面审查: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合法性+ 适当性双重审查,不当的认定标准细化到:违背行政管理目的 / 超过必要限度 / 同等情况不平等对待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