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7-07 18:32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看到好多这种标题了,#茉莉奶白输了官司赢了民心#,
必须要说一下,我的法学教育告诉我,应该尊重法律,所以我想写这些,虽然可能大家不爱听。

首先,请注意本案的三个关键事实:

1. LV的四叶花卉图形是在中国依法注册的商标。

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通过,给予了商标注册证。这意味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个图形的商标权是合法存在的,受中国法律保护。(划重点,如果觉得不应该保护,那当初就不应该同意注册)

2. 茉莉奶白自己申请的四叶花卉商标,全部被驳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的理由明确: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驳回之后,茉莉奶白明知存在在先权利,仍然在全国2400多家门店大规模使用这个图案。(这跟强买强卖有什么区别?)

3. LV的四叶花卉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依法享有跨类保护。

这是《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的内容——即便是不同行业,驰名商标也享有防止淡化、防止混淆的保护。

所以,法院依据的是《商标法》,认定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跟"谁先有这个纹样"的文化溯源无关。

法律只看:你有没有注册商标权,别人有没有侵犯这个权利。

网友翻出唐代宝相花纹样,说LV的老花图案"就是抄中国的",所以LV不该起诉中国企业。

#LV不能挪用中式纹样反向起诉中企#

这个情绪我理解。

文化归属感是每个中国人骨子里的东西,看到外国品牌用了中国传统美学符号再拿来维权,确实让人膈应。

但情绪不等于法律。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确实规定了"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但"在先权利"指的是法律上可确权的在先权利——比如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在先的著作权等。

唐朝的宝相花纹样,属于公共文化遗产,不属于任何主体的可确权"在先权利"。

我倒是觉得,法律上有路径,我们应该就事论事。

如果觉得LV的商标注册本身就不正当,侵犯了传统文化权益,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这是法律程序。

但现在用舆论审判替代法律判断,用"民心"否定判决,我觉得这不是维权,是反法治。

这就是为什么我要说出来这些话,因为"输了官司赢了民心",这句话非常有毒。

表面看,这句话是替国货品牌说话,是民族情绪的表达。但它的底层逻辑是:

法律判决不重要,民意才是最终裁判。

这个逻辑一旦被接受,后果是什么?

法院的判决可以被舆论推翻,法治就形同虚设;

任何官司都可以用热搜来打,法律程序就变成摆设;

侵权方只要营销做得好、故事讲得动人,输了法律也"赢了",侵权就有了社会奖励。

茉莉奶白被判侵权,起码在这个层级的法院认知里说明它有问题。

但更重要的是,这是一审判决,不是终局。

我注意到,几乎所有文章都忽略了一个根本性的法律事实:

我们国家实行二审终审制。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上诉。茉莉奶白已经明确表示将上诉。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也就是说,目前所谓的"输了官司",还不是终局性的法律结论。

即便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依法仍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再审程序是法律给予当事人的最后救济渠道——如果确有新证据、新事实,法律允许重新审视。

因此,目前的审视还来的太早了一点。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