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桂法苑
26-07-07 17:08 微博认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以案说法##债务# 【老客户微信对账后“人间蒸发”——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不出庭亦难逃债务】老客户对完账就没了下文,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传票不理,只留下两万余元的欠付货款。不久前,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凌女士在宁明县从事水果批发生意多年。自2020年起,陕西客商褚先生通过微信频繁向她订货。“随要随发”,成了凌女士与老客户之间的默契。每次凌女士接到褚先生的微信订单后安排发货,随后将载明品名、数量、单价、总价的订购单通过微信发给褚先生核对。褚先生确认无误后付款。如此往来,三年如一日,双方从未有过书面合同,靠着一条条微信记录,维系着跨省水果生意关系。

2020年5月9日,凌女士将此前全部交易的账目逐笔整理核对,通过微信发给褚先生确认。褚先生看后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凌女士整理的交易账目,褚先生尚欠货款2万余元。

然而,让凌女士始料未及的是,这次对账确认后,褚先生再无任何付款行动。凌女士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催收,对方不接听电话,微信偶有回应也很敷衍。2万余元欠付货款,对做小本生意的凌女士而言,每一分都是血汗钱,更是对多年信任的辜负。

无奈之下,凌女士一纸诉状将褚先生诉至宁明县法院。

褚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凌女士与褚先生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二人长期稳定地通过微信确认订单、发货、对账、付款,交易方式明确,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褚先生收到货物后未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双方虽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但按交易习惯,收货后应在合理期间内付款。凌女士主张自双方对账确认欠款数额的次日即2020年5月10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计算标准,法院指出,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所取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4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30%至50%计算。凌女士原主张按银行贷款参考利率的1.5倍计算,实质即为加计50%,在该规定范围内,法院依法调整为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宁明县法院作出判决:褚先生支付凌女士货款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万余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法官说法

没有书面合同,微信记录也能证明买卖关系。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凌女士与褚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电子对账单等,清晰展示了双方长期、稳定的交易往来,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经营者无论交易大小,都应妥善保存微信沟通记录、付款截图等电子证据,这些是关键时刻维护权益的依据。

市场经济以信用为基石。凌女士基于信任先发货后收款,褚先生却对微信确认的欠款一拖再拖,长期不予回应,不仅损害了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亦使自身承担了额外的逾期付款利息,并面临信用惩戒。诚信是市场主体安身立命之本,任何试图以失联、缺席等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仅难以达到目的,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西法治日报、宁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