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6个建工典型案例:挂靠、农民工工资、固定总价、审计、质保金、僵局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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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建工司法解释二》的施行,发布六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覆盖资质借用、农民工工资支付、固定总价结算、审计僵局、质量保证金、合同僵局六大实务高频争议点。
本文逐一拆解核心裁判规则,帮你快速把握最新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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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发包人明知挂靠,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
📌 核心规则:发包人订立合同时就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
💡 案例要点:
葛某以建设公司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由葛某直接支付,合同洽谈也是葛某直接对接。发包人全程明知挂靠事实。
法院最终判决发包人直接向葛某支付折价补偿款,一揽子解决三方债务关系。
⚠️ 实务启示:
- 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主张工程款
- 这一规则打破了"合同相对性"的机械适用,也警示发包人:不要以为"有个资质单位签合同就安全",明知挂靠仍签约,要直接对实际施工人负责
- 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仍需承担质量连带责任等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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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分包单位欠薪,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 核心规则: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向分包单位追偿。
💡 案例要点:
建设公司是总承包,将园林工程分包给某工程公司。工程竣工后,总承包与分包未结算,分包单位欠何某等农民工工资13万余元。
法院判决分包单位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 实务启示:
- 这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明确规定,不是"连坐",是法定的先行清偿义务
- 总承包单位不能以"分包方没给我开发票""双方还没结算"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 总包支付后可以向分包追偿,注意保留追偿权的证据链
- 农民工工资支付已经是建工领域的"高压线",优先级远高于一般工程款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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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价款按比例法计算
📌 核心规则:固定总价合同因解除、设计变更等原因无法全部完工时,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可以采用"比例法"确定——已完工程量定额价 / 全部工程定额价 × 合同固定总价。
💡 案例要点:
合同固定总价8900万元,承包人完成大部分工程后双方解除合同,剩余工程由第三方完成。
鉴定机构按定额分别算出已完工程8100万、全部工程9700万,得出比例系数83.5%,再乘以固定总价8900万,得出应付工程款。
⚠️ 实务启示:
- 固定总价不是"包死一切",中途解除时不能简单按"没干完就不付钱"处理
- 比例法相比"按定额直接算"更尊重当事人的固定总价合意,也更公平
- 承包人中途退场的,务必做好已完工程量的证据固定(公证、签证、影像资料),否则比例都没法算
- 建议在合同中提前约定中途解除时的结算方式,避免事后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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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审计长期不出结果,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
📌 核心规则: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但非因承包人原因,审计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出具审计报告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 案例要点:
乡政府的桥梁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工程2022年竣工验收,但审计结果长期未作出,乡政府以"未审计"为由拒付60余万工程款。
法院准许司法鉴定申请,最终按鉴定意见判决付款。
⚠️ 实务启示:
- "以审计为准"不是发包人无限期拖延付款的"尚方宝剑"
- 关键判断标准:审计迟延是不是承包人的原因?有没有正当理由?是否超出合理期限?
- 政府投资项目尤其要注意:不能再靠"以审压款、以审拖款"来占压施工企业资金
- 承包人遇到审计僵局,要及时发函催告,保留证据,必要时主动起诉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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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合同解除后退场,质保金从退场之日起算返还期限
📌 核心规则: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退场,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退场之日起算,不能无限期扣留。
💡 案例要点:
工程2016年中途停建,承包人退场,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合同约定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返还,但工程一直没复工也没竣工。
法院认为:非因承包人原因停工多年,质保金应自退场之日起算1年后返还,不应无限期扣留。
⚠️ 实务启示:
- 质保金的目的是担保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修复,不是发包人永久占押资金的工具
- 工程中途停工且质量合格的,承包人的质保责任仅限于已完工部分,返还期限也应从退场起算
- 这一条对承包人是重大利好:再也不用担心"项目烂尾,质保金永远拿不回来"
- 发包人也要注意:质保金返还不代表保修责任消灭,法定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仍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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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合同陷入僵局,可先行判决移交施工现场
📌 核心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但工程价款、质量等争议需要鉴定耗时较长的,法院可以先就合同解除和移交施工现场作出先行判决。
💡 案例要点:
房地产公司与建设公司发生争议,工程停滞,双方互不认可,都要求解除合同,但又有工程质量、修复费用、工程价款等多项鉴定要做,耗时很长。
承包人占据工地不退场,后续工程无法开展,损失持续扩大。
法院组织双方固定施工界面证据后,先判决解除合同、承包人退场移交工地,其他争议继续审理。
⚠️ 实务启示:
- 建工纠纷最怕"久拖不决",工地一荒就是几年,各方损失都是天文数字
- "先行判决退场"是破局的关键一步:先把工地交出来,让后续工程能推进,减少各方损失
- 承包人要注意:不要以为"占着工地就能逼发包人给钱",现在法院可以先判退场
- 发包人也要注意:申请先行退场需要证明"继续僵持损失过大",且要配合做好已完工程量证据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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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总结一下这6个案例的共同导向:
一是**实质公平优先**。不机械适用合同条款,而是看实质公平——挂靠明知的直接找发包人、审计拖太久的可以鉴定、质保金不能无限扣。
二是**保护中小企业和弱势方**。无论是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还是破解"以审拖款",还是质保金及时返还,都在避免强势方利用规则优势压榨弱势方。
三是**效率导向,破解僵局**。先行判决退场、比例法结算,都是为了避免纠纷长期悬而不决,减少各方损失扩大。
四是**落实质量底线**。所有规则都有一个前提——工程质量合格。质量不合格,什么优先、什么比例都不成立。
这6个案例加上刚施行的《建工司法解释二》,基本覆盖了当前建工纠纷的核心痛点。建议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都对照自查,及时调整合同条款和管理方式。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