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强实名控告;民事转让合同“下位法”侵犯“上位法,行政核准出让合同”,行政权大于司法权,的典型案例#徐玉强近二十年间发起超过146次行政诉讼,核心指控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涉嫌伪造的民事转让合同核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而法院以民事判决既判力为由回避对上游行政许可合同合法性的独立审查,形成“以民覆行”的程序倒置,被其称为“下位法侵犯上位法”的典型样本,2026年中央巡视组已介入调查但结论尚未公开。
一、核心事实:何为“下游合同决定上游行为”的程序倒置
1. 涉案关键合同与主体关系
案件涉及三个层级的法律关系:
上游行政行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凯乐电器厂”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政府行政许可行为。
下游民事合同:徐玉强与李士伟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民事交易行为。
核心争议对象:2006年6月19日,市规自局将“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产权核准转移登记至徐玉强个人名下,核发了080033926号《房地产权证》。
2. 当事人主张的行政违法事实
徐玉强主张,市规自局在核发上述产权证时存在以下问题:
签约主体“凯乐电器厂”早在1994年即已注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法定代表人徐光文的签字与指纹系伪造,所盖公章为非产权单位“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印章。
市规自局在未审核该厂是否与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即核准了产权转移登记。
3. 二十年的诉讼历程:146次程序性驳回
截至2026年6月,徐玉强累计提起146次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所有案件均被以程序性理由驳回:
2006年首次行政诉讼:天津二中院以“超过三个月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实体审理。
2025年、2026年最新驳回: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天津三中院以“无诉的利益”“重复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理由裁定驳回,至今未对市规自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实体审查。
二、直接原因:法律适用与司法逻辑冲突
1. “河水倒流”的裁判逻辑
徐玉强指控的核心是法院使用“下游合同效力反向决定上游合同合法性”的推理方法:
法院的逻辑:2006年民事判决已认定三份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确认“房屋权属已于2006年6月19日转移登记至徐玉强名,形式要件已具备”。行政审判因此认为,再审审查该登记行为的合法性,相当于“否定生效民事判决”。
徐玉强的反驳:《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单独审查,民事判决的既判力不应成为行政审判回避实体审查的理由。行政批准在先、民事流转在后是基本法律逻辑。
2. 行政机关自身的矛盾立场
市规自局在同一房产权属问题上出具了直接冲突的履职答复:
2025年7月答复:要求徐玉强“重新申办凯乐老年公寓产权证”,实质上承认2006年登记并未完成向凯乐老年公寓的转移。
2026年4月答复(LZ〔2026〕061号):认定2006年登记行为合法,与民事判决结果一致。
2026年6月答复(LZ〔2026〕095号):再次认定登记行为与民事判决结果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