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孟献贵
26-07-04 09:09 微博认证:众合教育民法独家签约教师

#2026届孟献贵民商法案例带学训练营# 【2026届主观题案例带写训练营215】2022年4月14日,大唐公司自伟业公司处购买小型客运汽车3辆,用于运输旅客。双方约定,大唐公司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10万元,合计价款100万元,在大唐公司支付完毕价款前,伟业公司保留3辆小客车的所有权,为此办理了保留所有权登记。同日,为担保大唐公司依约支付价款,大唐公司的股东乙与伟业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在大唐公司无力支付价款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22年5月初,大唐公司小客车中的一辆在运输旅客前往山区回程时,因遭遇泥石流,导致小客车被彻底毁坏。大唐公司遂向伟业公司表示,由于小客车尚属伟业公司所有,因此,自己无须再支付该小客车的价款。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大唐公司遂在支付价款时故意迟延。2022年12月6日,大唐公司支付完毕前8期价款后,经伟业公司多次催促,仍不支付剩余价款。伟业公司遂向大唐公司主张取回剩余2辆小客车,遭到大唐公司的拒绝。
遭到拒绝的伟业公司要求乙对此承担保证责任,乙表示伟业公司应先起诉大唐公司。于是,伟业公司将大唐公司和乙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伟业公司应先起诉大唐公司后,方可对乙提起诉讼,遂裁定驳回伟业公司的起诉。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1.伟业公司是否有权取回2辆小客车?请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2.法院驳回伟业公司起诉的做法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