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递##粽子掺加硼砂#【为提升口感粽子掺加硼砂 餐饮店老板承担公益赔偿】为让粽子口感有劲道,来宾市兴宾区一餐饮店老板竟然往粽子里添加被明令禁止食用的硼砂。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老板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陈某在来宾市兴宾区经营一家餐饮店,主要销售凉粉、米粉、粽子等食品。2025年4月,陈某明知硼砂属于非食品原料,却为提升粽子口感,包制粽子时掺入硼砂并对外售卖。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两次上门核查,在店内查获的粽子与黄色粉末配料中,均检出硼砂成分。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生产粽子时添加硼砂的犯罪事实。截至查获当日,其销售含硼砂粽子的销售额共计1200元。
经审查,兴宾区检察院认为,陈某身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除需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就犯罪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失与不良影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兴宾区检察院以陈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向兴宾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兴宾区法院审理认定,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令陈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赔偿金1.2万元,同时在全国公开发行媒体刊登公开致歉声明。
法理评析
食品安全大过天!保证餐桌上的安全,是每一个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追求利益而忽视食品安全。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某明知硼砂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了粽子口感往包制粽子时掺入硼砂,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广西法治日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