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当当普法】治污·净家园
【开栏语】
一江碧水润乡土,一纸法条护苍生。为持续发挥生态司法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意义,我院即日起正式推出“水当当普法”特色普法栏目。本专栏将聚焦当下高发多发的生态环境刑事违法行为,以真实案例为蓝本,用鲜活案例+硬核法条,让法治走进寻常生活,共筑平安法治晋江。
第二期【治污·净家园】
某企业排污口污水直排,在线监测设备亮起“超标”警报,企业负责人顿时慌了神。
为掩盖违法事实,企业负责人找到第三方监测机构人员,意图用利益“打通关系”。
企业长期偷排污水,导致周边农田受损、环境恶化,村民忍无可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该企业的排污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工厂进行突击检查。
现场取样的污水经实验室检测发现污染物浓度严重超标,与企业在线监测系统中显示的“合格”数据完全不符。
经审理,被告单位受委托为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被告人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结伙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晋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事后,法院联合环保部门组织召开排污单位预警座谈会,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讲。
座谈会上,法院干警向参会企业负责人送达《污染环境司法预警书》,督促企业严守生态环保底线。
【水当当普法】
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部署下,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对重点排污单位和相关生态环境的行业要求也越来越高。
《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中所指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了排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的运维机构、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以及其他开展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相关单位。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是重点排污单位非法排污的常见手法,涉及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