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7-01 16:53 微博认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悬空网线绊住无牌电动车上遮阳雨篷致无证驾驶员受伤 施工方被判担责70%】2025年2月,某通信公司员工胡某(化名)在乡村道路维修网线时,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将网线横悬于路面半空。李某(化名)无证驾驶加装遮阳雨篷的无牌电动车途经该处时,被网线挂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无法查清成因,出具事故证明。李某将胡某在内的三被告诉至法院,索赔17万余元。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通信公司在没有封闭的路段上施工,应该预见道路上具有不特定的行人或车辆的经过,存在不安全因素,但未放置警示标志或临时路障,其将施工的网线横挂在道路上方,导致李某骑行二轮电动车路过时被绊倒受伤,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违法加装超高遮阳雨篷,且车速较快,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胡某系被告某通信公司职工,其施工行为系工作任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胡某不承担责任。因某发包公司已将案涉线路维护劳务转包给了某通信公司,李某主张某发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某通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106461.61元;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决生效后,已全部履行完毕。http://t.cn/AXaz1I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