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23-01-12 16:40 微博认证:《人民法院报》微博

【最高法:#未经用户同意不得进行电话营销#】用户多次拒绝通信公司的推销电话后仍被骚扰,通信公司是否侵犯了用户隐私权?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明确了该行为构成对用户隐私权的侵犯。
原告孙某燕在被告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处入网,办理了电话卡,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在孙某燕多次明确表示不接受电话推销业务后,仍继续向孙某燕进行电话推销,孙某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生效裁判认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侵扰和破坏。本案中,孙某燕与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依法成立生效。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应当在服务期内为孙某燕提供合同约定的电信服务。孙某燕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擅自多次向孙某燕进行电话推销,侵扰了孙某燕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了对孙某燕隐私权的侵犯。故判决被告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未经原告孙某燕的同意不得向其移动通信号码拨打营销电话,并赔偿原告孙某燕交通费用7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平钰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