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7-01 14:16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果然还是面临这样的问题,幸好我们早有预料,但还是遵从法官的意见撤诉后重新起诉,毕竟一方面可以博取更大利益(虽然不一定100%成功),另一方面法官答应我们会安排助理帮我们立案(我再也不用去闯立案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我们变更诉讼请求,将原本要求退还5万余元的部分管理费变更为要求退还60余万元的全部管理费。

法官说:你看过司法解释没有,人民法院新受理的案件才适用该解释。

我答:我看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但如果这样的话,那我按照同样的诉讼请求重新起诉也算新受理的案件,管理费也要受到前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的约束,有什么本质区别嘞。

法官说:没办法,最高法就是这样规定的,你可以撤诉后重新起诉。

我继续说:也不知道最高法在干什么,其他司法解释基本上没有这样的(时间效力)规定。

当事人也在现场,经过一轮又一轮的battle,在法官答应允许变更诉讼请求退还案件受理费,并答应在我们重新起诉时安排助理予以协助后,我们答应法官可以撤诉,毕竟我们也想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要求被挂靠单位退还已扣除的【全部】管理费。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