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青知识产权
26-06-30 08:25 微博认证: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教授 法律博主

商标法最新修订评述与建议(03)

前一部分就本次《商标法》修订的总体思路、原则与整体框架进行了探讨。关于本次修法的总体思路、原则,还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研究。

其六,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实现商标制度的现代化。

从一般意义上的技术变革与法律制度发展的关系来看,技术创新与变革催生了法律制度的产生,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又对法律制度带来新的挑战。与此同时,法律制度对于技术的发展也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不是简单地或者完全被动地适应技术的发展。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调整相关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的社会关系,实现科技向善、科技服务于人类的社会价值和目标。 在技术变革与法律制度的关系研究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具有典型性。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客体,本身就是技术发展和创新的产物。从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沿革和基础理论来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是技术变革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一方面,技术发明与创新,特别是技术发展所导致的产业革命,为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提出了客观上的条件。具有现代意义的世界上最早的著作权法(英国《安娜女王法》)和专利法(英国《垄断法》)之所以首先在英国产生,与工业革命最早发生在英国有很大关系。至于著作权法,其被公认为是“印刷出版之子”。在15世纪,随着德国人古登堡将11世纪我国宋人毕升发明的活字印刷传到欧洲,活字印刷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出版和传播,这也使得图书出版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业,在客观上为盗版的产生提供了前提和物质基础。同样,在我国宋代,随着活字印刷的出现,图书出版的成本大幅度降低,盗版的出现使得对图书进行现代意义上的版权保护具有了必要性。在当初所出现的“已申上司,不许复板”,甚至被我国版权专家认定为是世界上最早的“版权声明”。

当然,技术发展只是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客观条件,知识产权制度还必须诞生于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土壤。没有商品经济,不仅人们难以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私权观念,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知识产品也难以通过市场交易的形式实现其经济社会价值,特别是实现权利人的财产价值。商品经济的出现,不仅使人们的私权观念盟芽,而且使得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得以被发现。上述世界上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首先在英国诞生,实际上也是因为资本主义的自由商品经济,通过英国革命的形式首先发生在英国。比较而言,从技术变革和创新的角度而言,众所周知,我国是拥有四大发明的文明古国,在世界历史上为人类的技术进步与社会发展作出了极其重大的贡献,对此无不令每一位国人感到自豪和骄傲。然而,就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而言,我国落后于西方几百年,如我国在1909年才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比英国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晚了整整二百年,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和商标法也同样如此。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我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实现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缺乏商品经济的土壤不能不是最关键的原因之一。甚至在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一段时间,我国的经济体制以计划经济为主,没有建立起知识产权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商品经济,这也是建国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较为滞后的重要原因。

从上述技术变革与法律制度发展的关系来看,技术具有第一性,法律具有第二性。结合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发展。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也必须适应和服务于经济基础。技术变革带来的产业发展与现代产业体系的建立,本身也属于经济基础的重要范畴。可以认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积极服务于技术变革和发展,也是这一制度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根据上述观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这次商标法修订,需要以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实现商标制度的现代化,作为其总体思路和原则之一。
具体而言,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以信息网络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互联网经济、平台经济和电商平台。当前我国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进行平台交易的商品数量极其巨大,并对实体经济造成了极其深刻的影响。这一点,相信我们每个人都能够有切身体会和感受。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的实体经济中的大量的商品得以通过网络平台的形式向各类消费者展示,并通过电子支付的方式,高效而快捷地实现商品的流通。当前,“网购”已经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商品交易方式。网购的背后还形成了非常巨大的物流市场和相关的服务市场。

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是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具有区别性的标志。特别是就商品而言,在当前市场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益加强的背景下,商品交易和流通离不开商标。除非一些短期的或者季节性商品,相对于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言,人们对于缺乏商标的商品,很可能存在某种不信任感或者某种疑虑,如果连其他信息也没有,特别是那些“三无产品”,更难以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及其产业化,连同电商平台的打造,毫无疑问使得商标在电子平台中渗透,商标的使用形式从传统的在商品的包装等载体上体现改变为在网络平台中的使用。这样,商标法就需要将商标使用的概念拓展到网络环境中的使用。从近些年来我国商标司法实践来看,涉及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和其他相关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也充分肯定了网络环境下注册商标的使用,同样受法律保护。然而,我国《商标法》尽管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却终没有对商标使用的概念予以拓展,从而使得在相关法律适用时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如后面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本次《商标法》修订,将网络环境下商标的使用拓展到商标使用的概念中,这毫无疑问是我国商标制度适应技术发展需要的体现。该规定有利于为我国网络环境下商标纠纷的处理,提供基础性的法律依据。

当然,我国商标制度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在商标制度完善上并不只是将商标使用的概念拓展到网络环境下的使用,还包括为适应技术的发展而应当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不过,从这次《商标法》修订所增加的内容来看,涉及信息网络环境下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和保护的内容较少。例如,修订后的《商标法》只是规定商标申请注册的电子形式,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商标信息化工作的职责,其他方面的内容尚付阙如。实际上,仍有一些十分重要的内容,需要在商标法中予以规范。例如,信息网络环境下商标使用的管理,信息网络环境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特别是侵权的表现形式与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后的《商标法》都没有规定。此外,元宇宙和人工智能环境,也会对商标制度带来巨大的挑战。以元宇宙为例,元宇宙作为3D版互联网,其上面所承载的虚拟商品与虚拟服务,也会涉及注册商标的使用和保护问题。从国际上看,2023年的尼斯协定关于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已经涵盖了虚拟商品与服务。对于虚拟商品与虚拟服务的商标注册问题,修订后的《商标法》同样没有规定。至于人工智能,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现行商标制度带来的深刻的影响,在修订后的《商标法》中也没有任何体现。对于这些问题的重要性,本人将在后面的立法修改建议中予以专题探讨,在此不予赘述。

其七,适应商标制度国际化的需要,构建本土化与国际化协调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

一方面,包括商标法律制度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首先是一个本土化的国内法。每个国家基于其特定的国情和历史传统,其制定和实施的商标法律都具有自身特色。就我国来说,我国人口众多,地大物博。随着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物质文化产品,实现人民的福祉,成为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目的。迄今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完整的工业体系,各类产品琳琅满目,且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进出口贸易国。我国数以万计的各类商品和数量增多的厂家,其开展市场经营活动都需要借助商标的形式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在某种意义上,这也可以解释为何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数量极其巨大。我国商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显然需要充分地立足于自身的国情,服务于广大厂商充分利用商标开展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实际上,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原则和要求来说,立足于中国国情、构建本土化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制定和完善的基本定位和要求。

另一方面,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是一个高度国际化的制度。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沿革来看,早在19世纪末,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就逐渐形成。特别是1883年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了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相关原则和内容。例如,该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限度保护原则。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的不断增强,近些年来多边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或者包括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多边公约不断涌现。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申请加入RCEP和CPTTP,这两个地区性国际公约就有大量的内容规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问题。基于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以及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所确立的国际规则协调的需要,我国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的每一次修订,都需要将本土化和国际化有机结合作为立法制定或者修改的重要原则。这次《商标法》修订也不例外。从后面的探讨可以看出,这次修订以后的《商标法》就驰名商标的保护做了重大修改,明确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可以预计,未来随着我国加入更多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者加入涉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其他国际公约,我国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在某种意义上,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推动具有直接关系。

(撰写: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26年6月30日,上午8:25)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