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发布·法律澄清声明
经当事人同意,本人代为发布本法律澄清声明,针对2026年4月底网络造谣侵权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作出事实澄清、法律定性及维权警示,全文如下:
一、侵权事实完整还原
2026年4月末,网络账号眼睛想旅行Serein320在830人规模粉丝群内,以@全体人员形式
未经当事人许可,整理并公开发布当事人全部社交平台账号;
在无任何客观事实佐证的情况下,捏造“当事人长期跟拍偷拍、私生骚扰艺人、干扰艺人正常工作”等虚假负面言论,教唆群内成员转发扩散不实内容、集中举报当事人账号。
截至本声明发布,无书证、影像、证人证言等任何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偷拍、私生骚扰相关行为。上述不实信息大范围传播后,当事人遭受大量网民无端指责、网络暴力、恶意账号举报,社会评价大幅降低,私人生活安宁长期被破坏,人格权益受损状态持续存在,并未随时间消除。
二、依据《民法典》对涉案行为作出法律定性
(一)该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民法典》第1024条)
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禁止任何人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名誉是社会对个人品德、言行的客观综合评价。
行为人无事实依据编造贬损他人的虚假信息,在数百人群主动扩散,并刻意引导负面舆论,属于典型诽谤行为,直接贬损当事人社会评价,完全满足名誉权侵权全部构成要件。
(二)同时侵害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4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主体不得非法公开他人私密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
社交账号属于可精准识别特定自然人的网络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曝光当事人全部账号,为他人骚扰、恶意举报提供渠道,扰乱正常生活,侵犯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
(三)符合过错侵权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承担全责(《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
加害行为:捏造诽谤内容、泄露个人网络信息、煽动群体网暴;
主观过错:事前未核实事实,主动扩大传播,主观为故意;
损害结果:名誉受损、生活被打扰、产生严重精神困扰;
因果关系:账号发布、煽动扩散行为直接引发网暴、恶意举报等全部损害。
该账号使用者应当承担全部侵权民事责任。
(四)转发、扩散、跟风网暴者构成共同侵权(《民法典》第116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致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所有转发、复述、扩散不实言论,跟风指责、举报当事人的群成员、网络用户,均属于共同侵权人,当事人有权一并追责起诉。
三、法律警示与维权告知(《民法典》第179条、第1183条)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等全部维权合理开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需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现正式告知相关人员:
请立即道歉给当事人
若后续仍有主体持续传播不实内容、曝光当事人信息、实施恶意攻击举报,属于故意扩大侵权损害。当事人将立刻对全部侵权证据办理公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所有侵权主体完整民事责任,绝不姑息。
声明代发人:@葬心如冰Iceveil @共生不惧宿命一予紫余生Affinity
授权当事人:@别欺负一旬老人 @葬心如冰Iceveil
发布于 陕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