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6-29 13:30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12人以护剧为名敲诈剧组艺人被抓#

以发布和删除网络信息为要挟、强迫他人支付所谓“服务费”的行为,目前我看定性为敲诈勒索。

但#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如果所涉负面信息是真的呢?会影响定性吗?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并未将“信息虚假”作为入罪前提——只要行为人以发布或删除网络信息为筹码索要财物,即可能构成犯罪。

无论该团伙发布的“黑料”是真是假,其以删帖为要挟向剧组索财的行为,已然触犯刑法。

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涉案金额40余万元,删帖单条收费2000至3000元。该团伙为有组织地利用自媒体平台实施敲诈,多次作案、涉及多部热播剧及多名知名演员,社会影响恶劣,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

最后说一下,买方是否可能被追责?

从法律角度看,若查证有影视方长期、主动购买该团伙的“删黑发红”服务,且事先与团伙通谋、共同策划制造负面舆论再以“公关”名义付费删帖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