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影视剧署名的通知,本观众老爷有一事不解: “行业协会”不管有多少个,本质上属于“行业自律组织”,它的通知文件并无法律效力,而众所周知合同或者说约定书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假如,我是说假如哈,合同内容本身约定了番位也规定了不同番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and权利,而这些约定又和行业协会发的这个署名通知有冲突,那么,应该以哪个内容为准?
发布于 北京
说到影视剧署名的通知,本观众老爷有一事不解: “行业协会”不管有多少个,本质上属于“行业自律组织”,它的通知文件并无法律效力,而众所周知合同或者说约定书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假如,我是说假如哈,合同内容本身约定了番位也规定了不同番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and权利,而这些约定又和行业协会发的这个署名通知有冲突,那么,应该以哪个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