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6-06-23 09:09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一文了解丨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参考案例及类案检索

Susan方 Susan法律与英语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系所遵照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

“遵循先例原则”(doctrine of precedent),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遵从过往生效判例确立的法律规则,同级、下级法院受到上级法院的先例拘束,以保证法律适用统一、裁判稳定。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不实行遵循先例原则。但是我国基于“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等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等发布相关案例,以起到补充解释参考的作用。

本文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参考案例”以及“类案检索”相关知识点。

一、我国公布案例的平台

1、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参考案例、典型案例等

2、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精选的案例库,如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各地典型案例等

3、裁判文书网:侧重于司法公开,全国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4、各地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网或微信公众号:发布当地的参考案例、典型案例

二、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参考案例的发布主体以及法定适用规则

1、指导性案例:

(1)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

(2)法定适用规则:各地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2、公报案例:

(1)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

(2)法定适用规则: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3、参考案例:

(1)发布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2)法定适用规则: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三、类案检索

(一)含义

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1、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2、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3、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4、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4、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四)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

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

(1)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

(2)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

(3)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四、主要参考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规定》

2、《关于同意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