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良其:【“假辩”——葬送你的律师生涯】现在的刑事辩护案件,除了当事人经济特别贫困,或官方安排的法律援助外,很少有当事人“从一而终”地让某一位律师为其辩护,特别是所谓的重大刑事案件。
实践中,当事人只要发现自已聘的律师不专业或不再可信,往往会毫不犹豫地更换律师,甚至到外地、跨省去聘请辩护律师,以排除当地律师受到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干扰而不敢真辩。
这些被当事人辞掉的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或不专业,或闪烁其辞,或模棱两可,或自身品行有软肋怕官家揪出,他们一见到“公检法”心里就本能地发怵——甚至在法庭上在大气都不敢出。诸如此类,当事人怎么敢将身家性命交给这些首鼠两端的律师去“辩”?
本律师在开庭过程中,曾不只一次地目睹一干七八个法律援助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不为被告人讲一句辩护的话,三天的庭审除了配合公诉人、就是配合法官,发言似机器人应答。更有甚者,有些法律援助律师开庭前不会见、不阅卷,开庭之后交一页A4纸的一二百字所谓《辩护词》敷衍了事。
经验证明,法官宣布开庭后的二十分钟之内,辩护律师一定要让法官、公诉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知道你是非常专业的辩护律师,之后的庭审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就会很顺利。
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在鸡蛋里面“挑骨头”,只要鸡蛋里面有骨头——我曾在全省公安局长培训授课与他们交流时说。而且,这是一种避免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的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因此,只要刑事案件一立案,不管你喜欢不喜欢、高兴不高兴,辩护律师都会如影随行地跟在侦查人员后面“挑毛病”。侦查人员要适应在监督下展开侦查工作,以降低错案发生率,充分保障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
司法实践中,少数从体制内出来的人在从事律师过程中,还动辄以“大环境”“胳膊拧不过大腿”为由,给被告人洗脑,并动员被告人放弃无罪辩护,甚至充当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说客,以所谓的“有效辩护”劝说被告人。凡此种种,不仅损害律师的执业操守、职业伦理,甚至是赤裸裸的金钱利益“勾兑”。这些人出来做律师,不仅失去了辩护律师的作用,并且削弱了立法者设计律师制度的作用,严重损害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公安局真抓,检察院真捕,法院真判,律师岂能假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