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2-20 09:48 微博认证:法学和金融双学历,安徽省十佳律师,服务企业全国十大杰出律师

王良其:【无罪辩护一百条】45.刑辩律师开庭之前会见被被告人时,要向被告人阐述辩护思路;介绍庭审程序过程以及每个阶段应注意的事项;提醒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审判人员、其他被告人或其他被告人刑辩律师的发问时,一定要听清楚再回答,若没听清他们的提问,则要求他们重复一遍。因为,公诉人甚至审判人员的发问,都是为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

46.告诉被告人,对于公诉人、也包括某些法官可能设下的讯问陷阱,被告人应以没有自证其罪、自证清白的义务而拒绝回答,并要求公诉人举证、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所举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47.刑辩律师应全面阅读并掌握案卷宗材料,并复制完整的卷宗材料。除让被告人核对案件事实或让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外书写《质证意见》外,不得向其他人提供卷宗材料。

48.刑辩律师不要与案件被害人有任何接触。如需向被害人了解情况,应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或与被告人进行对质。

49.刑辩律师收集证据,应尽量收集客观证据、还没有被办案人员询问过的证人证言。若无特殊需要,不要找已经被办案人员询问过的证人重新制作《询问笔录》。

50.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亦或是审判阶段,刑辩律师均可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并发表辩护意见。如果刑辩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在侦查阶段应向侦查机关提交《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不予起诉法律意见》或《取保候审申请书》等材料。#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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