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6-06-17 09:08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最高院判例: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可通过更正登记或者撤销登记维权

清醒聊依法

裁判宗旨:
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证权属来源及四至清楚、与他人林权证四至不存在重叠、交叉情形,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151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八斗社区茶山下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八斗社区茶山下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何震锋,社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区长。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八斗社区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八斗社区。
法定代表人何春林,社长。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八斗社区茶山下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茶山下经合社)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埔区政府)林权确认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2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茶山下经合社以政府给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八斗社区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八斗经联社)颁发的《林权证》不具有确权功能,颁证不代表不存在林权争议,双方的山林权属争议仍应通过调处程序解决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规定,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原审第三人八斗经联社就争议林地持有权属来源及四至范围均清楚的《林权证》该证与再审申请人茶山下经合社目前持有的《林权证》之间并不存在四至重合、四至不清的情况。2011年登记颁证时,再审申请人亦未提出异议。再审申请人对与原审第三人双方目前持有的林权证件四至范围清楚且无交叉、冲突之处,并无异议,仅是主张争议林地历史上曾归其所有而目前不归其所有,即对已经依法确权且无界址或者四至矛盾的林地以存在权属争议为由申请政府调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黄埔区政府以原审第三人持有的《林权证》合法有效为由,作出驳回再审申请人调处申请的决定,实际未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当事人若对涉案《林权证》存有异议,可就该证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茶山下经合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八斗社区茶山下经济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寇秉辉
审判员李光琴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钿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