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6-16 15:43 微博认证:头像本人 湖南大学 上海再蓝律师事务所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动履约的是否仍需承担迟延责任##以案说法#
一、案情介绍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方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6月30日交房,买方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开发商因消防验收不合格及房屋质量问题,始终没有交付房屋,直至2023年10月11日,双方才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
2026年1月,买方以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为理由,要求开发商赔偿迟延交付期间的损失,包括另行租房的租金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开发商主张买方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三年,因此应当驳回买方的诉讼请求,而买方确实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向开发商主张过这些损失。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开发商的抗辩有理由,并判决驳回买方的诉讼请求。

二、博主分析
1、诉讼时效制度是保护债务人的一种制度,目的在于使悬而未决的法律关系得到妥善的处理,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各个国家对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略有不同,起算时间也存在区别。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期限是二年,请求权经十五年不行使者,请求权消灭。另外,消灭时效,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大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理论上说,诉讼时效是针对请求权的行使而设置的时间限制,这里说的请求权并非特别指的是权利人受到损害后请求债务人赔偿的请求权,而是包括一般的请求权,比如合同履行请求权是合同产生的正常的权利,并非被损害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指的是权利受到损害后,请求保护的权利,实际是损害赔偿强求权。被损害的权利范围广泛,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其中的债权并非只有被损害时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所以前者的规定合理一些。不过,在实际应用中可能没有不同。

2、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赋予了买方履行请求权,即请求开发商交付房屋的请求权,这个请求权在2016年6月30日以后才可以行使,在这之前买方不能行使,因为期限利益归属于开发商。超过这个日期以后,买方可以请求开发商交付房屋,且开发商没有在2016年6月30日交付房屋的,构成迟延给付的违约。

3、2023年10月11日,双方才交接了房屋。根据前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2016年6月30日开始,买方(债权人)的请求权因为没有实现,受到了损害,因此,买方有权在三年内起诉开发商要求交付房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方起诉的最后日期应该是2019年6月30日,而买方至迟2026年1月才起诉,所以法院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并驳回了买方(原告)的诉讼请求。

4、如果2019年6月30日是诉讼时效最后期限,那么买方的起诉确实超过了三年的期限。但是,因为开发商与买方于2023年10月11日交接了房屋,所以等于开发商放弃了诉讼时效利益,承认并履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交房义务,开发商不能又主张交房的时效超过要求买方返还。

5、开发商是否有权主张,虽然承认并履行了交房义务,但迟延履行期间给买方造成的租房损失无需承担?

博主认为,交房的义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损害是两回事,前者是一般请求权,后者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开发商承认和履行的只是交房的义务,并不代表开发商承认了迟延履行期间的损害赔偿债务。在理论上,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损失自迟延开始的那一刻就可以行使,也就是权利遭受损害之时,债权人应当在三年内起诉请求赔偿,或者持续不断地向债务人进行要求。

在理论上,利息和本金是不同的债权,可以不适用相同的诉讼时效,也可以规定利息超过一定期限的权利本体消灭。如果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相同的诉讼时效,这就是说,本金的保护期是三年,那么逾期利息最长计算到三年。

在本案中,房屋迟延交付产生的赔偿责任与利息相比更具有独立性,更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而,债务人没有承认已经超过时效期间的迟延责任时,有权拒绝赔偿迟延损害。

以上,仅仅是博主的一点浅见,仅做探讨,不做确定性意见,请周知。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