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鲲刘律师
26-06-15 13:20 微博认证: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法律博主 超话小主持人(微博法律大讲堂超话)

#遇见小面回应遭大量会员退费#
从法律视角审视“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一案,核心争议不在于商标维权的合法性,而在于其正当性边界。这起事件印证了一个现实:在知识产权领域,“合法”的操作若缺乏“正当”的内核,最终将反噬品牌自身。

首先,涉案诉请在法律定性上极为牵强。依据《商标法》,侵权判定遵循“混淆可能性”原则,而非简单的文字比对。“渝见小面”中的“渝”字系重庆的法定简称,属于公共地理标识。经营者作为重庆籍人士,以此标明菜品风味来源,属于典型的描述性正当使用。此外,原告门店未覆盖被告所在地,二者消费群体、经营规模及市场定位均无交集,客观上难以造成公众混淆。此前有商家邀我合作此类维权,我之所以拒绝,正是因为深知许多此类“近似”指控,一旦脱离“以诉逼和”的压迫感,置于司法天平之上,往往因缺乏混淆要件而站立不稳。

其次,该案暴露了部分知识产权维权“合法但不正当”的异化。部分品牌方借助外包律所,针对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抗风险能力极低的小微商户发起批量诉讼。这种策略并非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而是利用程序优势进行商业收割——赌的是小商户不懂法、怕麻烦、赔不起。即便权利人手握注册商标这一“合法”外衣,若其行权对象是无意撞名的糊口小店,而非恶意攀附的仿冒者,这种行为便违背了《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权利滥用。正如我所坚持的观点: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合法权益”,但更应是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若仅仅充当技术性的诉讼工具,无视维权行为对社会公平的实质损害,便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

最后,本案的舆情反转具有警示意义。如果没有舆论监督,这种针对弱势主体的“维权步子”或许仍将在灰色地带推进。它提醒业界,知识产权保护旨在激励创新,而非成为大企业压榨个体的合法工具。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更加审慎地考察维权动机与实际混淆证据,防止商标权沦为垄断通用词汇的工具。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在承接批量维权业务时,更需恪守职业伦理,甄别权利行使的正当性,莫让法律文书成为压垮底层经营者的最后一根稻草。唯有正当的权益获得保护,法律的尊严才能真正得以彰显。

#律师说法#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