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网络泄愤辱骂未成年人,名誉侵权岂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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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岁未成年人陈某骑走了小区住户刘某孩子停放在楼下的自行车,陈某奶奶发现后责令其放回,陈某误将车放在另一栋楼下。当晚刘某上门寻车发生纠纷并报警,民警调解未果,告知双方理性处理。
随后数日,刘某在微信朋友圈、小区业主群、抖音公开发布信息,多次使用 "小偷"" 偷儿 "等词汇称呼陈某,还用" 上梁不正下梁歪 ""猪狗不如" 等侮辱性语言,并明确披露陈某家门牌号。
陈某提起人格权、名誉权诉讼。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判决:刘某立即删除相关内容,在朋友圈、业主群、抖音公开赔礼道歉不少于三日,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 元及律师费 5000 元。刘某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