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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读书笔记(第41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四)

在各种专门史研究中,制度史以朝代作为分期依据是最为合理的事情,因为新朝建立之初最热衷的事情就是确立一套新的制度。隋朝相对于南北朝是如此,宋朝相对于唐五代也是如此。

宋代官制最大的特点是“分化事权”“官与职殊”,使官、职、差遣三者分离,削弱官僚机构的权力。官是俸禄级别,职是荣誉称号,差遣才是实职。这三者分离,使很多官员并不治本部职事。宋初的御史台也是如此,无定员、无专职,皆为兼官,御史大夫成为一种加官的空衔,多兼他职,或差出外任,或在京领他职,导致风宪之政废弛。神宗元丰改制,推行新官制,实行定员分职,台官才实领御史职事,但御史大夫仍未授其人。大概是因为御史大夫位高权重,宰相和皇帝都担心不利于自己。如此一来,御史中丞就成为御史台的真正长官。虽然宋朝御史台仿照唐制,也分为台院、殿院、察院,但由于官少吏多,三院组织结构趋向合并。御史台实行六察制度,对六部进行监察,按察六部的台官是监察御史,称为“六察官”。

在地方监察层面,宋朝设立了通判、监司二级监察体制。每州设一名通判,通判并非知州的副职或属官,而是具有与知州共同处理州事的权力,且负有监督知州及所部官吏的责任,凡事可以直达皇帝。该举措有利于牵制知州的权力,防止地方割据。监司是路级官署,有四个互不统属的监司:转运使稽考簿籍,举劾官吏,称“漕司”,为事实上的路级监察官;为防止转运使形成割据势力,又设提刑司(宪司)、安抚使(帅司)、提举常平使(仓司),互相监督、制约。但四司皆非地方长官,而是中央派到地方的监察官员,称为“外台”。监司实行监察,依靠监司官员不断出巡,按察所辖州县,朝廷规定监司官要在一年或两年内巡遍所辖地区。但他们在巡视前往往将视察内容提前通知州县,客观上为地方官营私舞弊起到通风报信的作用。监司巡视州县时,对民间骚扰也比较大。各路还设走马承受,也称廉访使者,多由于皇帝亲近的三班使臣或内侍宦官充任,是皇帝直接差遣到诸路的耳目,负责监察转运使。

宋代言谏系统按言谏、审驳两大职权分设门下后省和谏院两大相对独立的部门。门下后省专司审驳,设有通进司和进奏院。谏院之下,又设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前者为官吏士民的进奏机关,后者为进状的再审机关。

宋代台谏机构虽属两个系统,但在职责上开始相互渗透,趋向合一,其标志是允许台官言事和谏官弹劾。尤其是谏官由对君主规谏讽喻转为对百官过失进行弹劾,平时也拥有对百官的监察权,使谏官逐渐偏离其本义,从而向台官靠拢。

宋代对台谏官的管理比较成熟。首先,废除了唐代由宰相推任台谏官的制度,改由皇帝亲自选任,或经吏部选任后报皇帝批准。其次,制定了回避法,例如台谏官不能是宰相执政大臣的亲属,台谏、监司内部长官与属官避亲嫌及监官直接避亲嫌,地方监官不得为本地人。再次,在尚书省设都司御史,专掌劾举御史失职之事。

宋代历史上虽然出现过权相,但没有危机皇权,这与台谏对执宰大臣的制约分不开。特别是南宋,尽管出现秦桧、贾似道等奸相,但台谏对他们的牵制依然存在。皇帝也利用台谏官力量,经常罢免宰执大臣,使宰执大臣无法长期把持朝政而成为皇权的威胁。监司制在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上也卓有成效,使两宋始终没有出现过地方割据势力。

辽金监察制度基本沿袭唐宋制度,又具有民族特色。辽朝为加强对汉人官吏的监察,在南面官系统中设御史台,专门纠察汉族官吏。金朝于熙宗时全面采用汉官制,设立御史台,在地方上遣使监察,设九路提刑司,成为御史台下属机构。此外还有明察暗访御史和司农分察、审录官,也负责监察地方。监察御史一般都以女真、汉人各半的原则选任。金代太宗、熙宗至海陵王时期,御史台权力有限,未能很好发挥作用;世宗、章宗时期,御史台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宣宗、哀宗时期,御史台走向衰落与崩溃,御史成为集诸种非监察权于一身的杂牌官员。

元代中央中枢机构由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组成,使御史台地位得以稳固。元朝还不设谏院,将谏职转到御史身上,形成台谏合一的制度。御史既领纠劾,也兼言谏,已成常制。台谏合一使监察权得到高度集中,使皇权便于直接控制监察机关。元朝还在各行省设行御史台,实行大区监察制。元代先后建立四个行御史台,即河西、云南、江南和陕西行台。行台之下,设诸道肃政廉访司。元中央腹里之地及河南、辽阳等行省的监察,由御史台直接管领。

元代的官员选任原则是:必须以有根脚的蒙古人、色目人为官府之长,汉族官员只能为辅佐。监察官员也是如此,要求台端、殿中侍御史非国姓而不授,倘非国姓,亦须赐以国姓。殿中侍御史决不用汉人,即便是蒙古人、色目人,也须由监察御史进升。御史中丞非勋旧德望不轻授,即在考虑根脚(即“勋旧”)外,还要尽可能选用有治事才干(即“德望”)的汉族官员辅佐御史大夫。御史选任,实行宪台官自选的原则,且监察官长期不离风宪之职。总体来看,监察机构在元代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