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读书笔记(第41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一)
相比于前几天读的《秦汉魏晋南北朝监察史纲》,这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除了介绍现象,还揭示根源,且论述范围延及隋唐至明清,尤其是隋唐部分的情况,可以使我更好地了解南北朝监察制度的后续发展。这些都是为了服务于新的论文写作计划。
本书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作者邱永明并非历史学者,而是华东师大教育科学学院的教授,从事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其与教育学相关的研究领域是人才学。此前他已经出版《中国监察制度史》《中国封建监察制度运作研究》《中国历代职官管理制度》等书,这样的垂直领域专家写的书可能会和专门的历史学者有不同的关注点。我写这篇中古弹事文的论文,也是希望引入一些古典文学之外的视角,结合监察制度本身的规律来谈,会更有实际意义。只不过文章充当了监察的外化形态,有时是良好监察行为的助手,有时是不良监察行为的帮凶,有时则徒具虚文而已。
作为通史著作,该书在绪论中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做了一些总体概括。作者认为,监察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两个基本趋势:一是监察权不断集中到皇帝手中;二是御史监察职权不断扩大,而谏官系统日益萎缩,直至形成台谏合一的格局。此外,还概括了10条基本特点:第一,御史是皇权的御用工具,监察对象始终是各级官吏,皇帝不受任何形式监督,甚至谏官的前提也是不允许触动皇权。第二,皇帝握有最高的监察权,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因此监察官十分依赖皇权的保护。第三,监察机构独立于其他机构,实行自上而下垂直管理,例如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机构就与行政机关分离,地方监察机构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而是由上级监察部门管理。第四,监察官秩卑、位尊、权重、赏厚。第五,重视监察官的选任,通常要求监察官具备刚正不阿的品质、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治绩以及较高的文化素质。第六,凭实迹黜陟,严格考核监察官,例如宋代限定御史每月须奏事,谓之“月课”,并规定上任百日无所纠举则罢黜或外迁。第七,监察活动的法律化,历朝制定了不同类型的监察法规,如汉代的《刺史六条》、宋代的《监司互监法》、元代的《宪台格例》《行台体察例》、明代的《宪纲条例》、清代的《钦定台规》。第八,监察方式的多样化。第九,允许风闻言事,东晋南朝、唐武则天时期、宋代及清代,都曾允许风闻言事;但唐开元后以及明代则禁止风闻言事。第十,监察权与行政职权混淆,唐宋以后这一现象日益显著,是皇权为加强对臣下的控制而有意加大监察官的权力,不仅干扰甚至妨碍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职权的正常行使,也削弱甚至取消监察部门自身的监察职能与效用,导致对职官系统中自我监控功能的内部平衡的破坏,使监察官变成被监察者,由君主的耳目变为君主的手足。
先秦时期不是我的阅读重点,所以直接跳过。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与此前读的《史纲》内容重合,也几乎没有推翻《史纲》中的具体观点,这里就只记录一些对我有启发的要点。
1.秦朝设置了御史大夫一职,不仅可以纠弹内外百官,还可以监察丞相的非法行为,因此可以将其视作君权与相权矛盾的产物,设置这一官职正是秦始皇为防止相权侵犯皇权的措施之一。(第69页)
2.云梦睡虎地秦简中记载了很多有关监察制度的内容,包括恶吏、五失之吏、犯令废令之吏的标准,这些都是监察官员纠弹的重点。(第74-75页)
3.两汉中央主要监察机构御史府经历了由御史大夫制到御史中丞制的转变。大夫制是由位列三公的御史大夫兼任监察,中丞制是由原任御史大夫副手的御史中丞主持御史台,与御史大夫脱离御史系统,成为行政长官。这一变化是由皇权加强和相权削弱决定的。(第79页)
4.汉武帝拔擢了许多贤良士大夫充当侍中、给事中、散骑,组成“中朝”,充当皇帝的参谋、顾问;而以丞相为首和御史大夫为副的中央政府机构逐渐退居到仅执行政务的地位,成为“外朝”。御史大夫被划入外朝,与殿中的御史中丞分立,这其实也是内外朝分离的结果。(第81页)
5.监察官员履行监察职能的方式,很值得了解。御史中丞并非直接监视百官行为,而主要是因为百官奏章上报丞相与皇帝,都须经由御史中丞之手,御史中丞便可在阅读奏章的过程中对百官实施监控。此外,还可以受理举劾告发的奏章,也可以复核已定罪的案件或有疑问的案件。丞相司直则主要通过审阅日常经过丞相府的各类文书,虽然他是在丞相府履职,最初只监察丞相府属官,但正是因为他能看到丞相府各类文书,所以后来职权扩大到可以监察百官。这真是十分巧妙的制度设计,取代了成本高昂、效率极低的实地督查。(第124-125页)
6.监察官是汉代政治斗争各方争夺的对象,或是安插党羽进入监察机构,或是公开排斥打击正直的监察官员,监察官也沦为外戚、宦官斗争的工具。(第134页)这些丑恶的政治斗争恰恰是汉代弹事文的主要背景,因为常规的弹奏行为往往不需要史书征引文书内容。文学史中的监察多半有些丑恶。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