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怕人蠢,就怕蠢人灵机一动[太开心]
收款方式什么时候还能直接拿来定性偷税漏税了?
走私人账户 法律上从来不是偷税偷税的证据!!
简单厘清几个法律关键点:
1️⃣私人账户收款不等于偷税漏税❎
2025年10月。当时郭宇欣以自然人身份从事演艺活动,且名下没有注册自己的公司或工作室。客观上根本不具备开立对公账户的前提
2️⃣短剧片酬及广告酬劳:由剧的出品方、经纪公司、广告甲方作为支付方,履行代扣预缴的法定义务。
所以是否偷税偷税,法律核心不是“有没有对公账户、是不是私卡收款”,而是支付方有没有依法代扣预缴!!年度是否完成个税汇算,由税务机关核查认定,不是仅凭收款账户形式就揣测成偷税结论。
4️⃣ 关于直播打赏的收入税:平台是支付方,由平台依法预扣预缴个税,用户提现到手即为税后收入
5️⃣实名举报并不代表举报内容已经查实,更不代表被举报人已经构成违法。是否存在税务问题,以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核实结果为准!
想举报没人拦你,去税务部门举报就可以了
郭宇欣税务有没有问题是交由税务部门调查核实!
但是!!在没有任何实质证据的前提下,借举报之名,将收款方式与偷税漏税直接绑定,公开作出【定性指控】刻意误导大众将“郭宇欣偷税漏税”包装成既定事实。
请问这是举报吗?这是在借举报的外壳,制造舆论的手段对其进行施压,报复
这里还有一个被忽略掉的信息点“『去年十月份之前你接戏“都是”走私人账户』覆盖郭宇欣2025年10月之前全部接戏情况的『概括性』直接指控
已知信息:25年10月之前,郭宇欣跟该编剧本人只合作过一个项目(国民老公)除此以外。郭宇欣参演的几十部项目跟叶女士是没有任何关联的,几十部项目涉及到多个不同的公司及艺人财务往来这些均属于商业机密,那么叶女士是从什么渠道获取到这些财务信息的?
获取的信息来源方式有必要说清楚吧…?
如未经当事人授权,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流水等个人信息,这里面涉及到的不只是民事侵权,可能还触及到了刑事责任!
#叶非夜郭宇欣纠纷应回到法律轨道# #网友厌烦叶非夜郭宇欣纠纷# #叶非夜实名举报郭宇欣偷税漏税# #叶非夜郭宇欣开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