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看了下徽剑案的二审裁定,个人认为,这个案子主犯死缓的结果,有两大核心因素:一是罪名变更,二是专家意见。
其中罪名变更是最要害的。
先看罪名变更:公安抓人时候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一审检察院变更罪名为故意伤害罪,之后一直按故意伤害审的。
为什么说罪名变更要害呢?先看法条: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从文字表述就能看到,故意杀人罪,直接把死刑放第一位,而故意伤害,死刑是最末尾的量刑。
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罪,量刑起点考量就是要不要死刑?如果有其他法定情节,再考虑无期啥的。而故意伤害就不一样了,先是3年以下,之后慢慢升格,最后“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才会考虑10年以上到死刑。
从罪名的角度考虑,故意杀人,死刑先放这,再看有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再往下减。故意伤害,罪大恶极最后一步才是死刑,而一旦有一些从轻的情节啥的,那就很可能避开死刑了。
至于检察院为什么变更罪名起诉,咱也没阅卷,咱也不知道。
对了,注意图五划线部分:检察院的认定逻辑应该是:你本来是非法拘禁,但由于你伤害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
个人不认同。当然,不认同也没用。
然后就到了第二点;专家意见。
图三文书看到,专家咨询意见,死者自身高血压是死亡的次要原因,然后一审法院就以这个为由,又提了一句坦白,就避开了死立执。
你说我杀了人,但我只有坦白,没其他法定减轻情节,能死缓吗?大概是做梦。
所以要害还是专家意见:高血压是死亡的次要原因。
我就想问问专家和办案人员:我就算有高血压,但我好好的正常生活,不被这帮人绑走毒打到生命垂危,能死吗?
还要再提一下图五:检察院都认定了,这个人把人打到生命垂危的状态下,没做任何救助,反而掩盖,遗弃在荒山,【对死亡结果持放任的间接故意】。
这难道不是故意杀人罪??
这难道不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至少是间接故意?
我不懂,但我大受震撼。
#律师开放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