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硕士走失十余年遭两名村民多次强奸#明天,11月4日,左权县法院要判两个人。但真正让这案子进入公众心里的,是那个不会站在被告席上的人。#律师说法##e起来普法#
检方不起诉张某军的理由,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他跟卜某“稳定同居”了,还生了孩子,主观上是“组建家庭”,所以跟强奸“有本质区别”。
这个逻辑听着好像有人情味,但放到法律面前,是站不住的。
司法鉴定写得清清楚楚:卜某患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是什么意思?就是她对性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法律上她的“同意”是无效的,不管她表面配不配合。这个标准是刚性的,不因为对方是陌生人还是“同居者”而改变。
那检方为什么能用同一份鉴定起诉张某国、张某林,却对张某军网开一面?差别只在于事后形成的一个“家庭”外观。但强奸罪的判断对象,是发生性关系那一刻,女方有没有真实有效的同意能力,而不是事后有没有一起过日子、有没有生出孩子。用一个事后形成的“稳定同居”状态,去反过来证明当初的性行为“本质不同”,是把因果倒置了。
更让人没法忽略的是哥哥说的那个细节:张某军亲眼看到同村村民性侵妹妹,只是口头斥责,没报警。一个真正把对方当家人保护的人,看到这一幕会只是“说一下”就完了吗?
法律保护精神障碍女性的性自主权,底线不应该是“有没有人愿意跟她过日子”,而是她作为一个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人,其身体和意志有没有被真正尊重。张某国、张某林明天被判,是正义的一部分;但张某军不起诉这件事,留给大家追问的是:“稳定同居”和“生儿育女”,到底能不能成为一张绕开强奸罪构成要件的牌? 评论区聊聊。#建言议法# http://t.cn/AXjnYc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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