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公众号“天下说法”10月28日文章:
残害徽剑致死的凶手还有可能被改判死刑吗?残害徽剑致死的凶手无一死刑,这是很多人意难平的事情。我此前文章里分析了其为何没有被判死刑,就有读者问,那要怎么改变生效判决呢?
在程序上,死缓二审生效后,改判死刑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最现实的通道是推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为这是唯一不受“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刑罚”限制的确定路径。二审判决是2026年8月20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省级检察院对高级法院判处死缓的案件,认为确有错误,一般应在收到生效判决后三个月内、至迟六个月内提请抗诉。辽宁省检察院在类似案件中(猥亵杀害11岁女童案),正是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启动了再审。
至于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我前文中提到过两个案件,原审以“从宽情节”判处死缓后,舆论反响强烈,后高院因原判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评价出现偏差,被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再审纠偏。其中,李昌奎案中,云南高院二审曾以“自首、积极赔偿”为由改判死缓,但再审撤销了该判决,理由是其强奸并杀害两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自首情节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田永明案中,云南高院再审认定其系累犯,刑满释放后再次行凶杀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遂改判死刑。两案再审改判的实质,正是纠正原判对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低估。当从宽情节(自首、赔偿、谅解)与极端严重的罪行发生冲突时,后者在价值位阶上优先。
吴恺被害案中,我认为应当重新评价赵冰的主观心态。原判认定其属于过失致死,但赵冰在用脚猛踢被害人头颈部将人踢晕后,不仅没有施救,反而拍照发给上线,并用枯草将人遮盖遗弃在荒山。这一系列行为已经超出“疏忽大意”的范畴,具有明显的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特征。一旦主观定性从“过失”向“间接故意”倾斜,原判“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裁量基础就会严重动摇。而且,赵冰案具备境外百万悬赏雇凶、冒充警察在闹市区跨省劫持、使用钳子夹指甲等残忍手段逼供、针对民间反诈人士等一系列极端恶劣的情节。最高法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对“雇凶”和“冒充军警”等犯罪从严惩处直至死刑立即执行。赵冰作为整条杀人分包链上唯一直接导致死亡结果的实行犯,其罪责足以独立支撑死刑,不应因其“打手”身份而留有余地。被害人高血压的特殊体质不应成为减轻暴力致死的筹码,且在多名同案犯已归案、证据链闭合的情况下,赵冰的坦白不足以在极其恶劣的案件中折抵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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