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8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
日前,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联合印发《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明确,危货电子运单实行一车一趟一单,当趟有效,运单、行车日志信息由系统永久保存。执行运输任务前,驾驶人或者押运人须通过电子运单系统点击“开始执行任务”,系统核查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在线,核验通过,电子运单方可生效。
对交通运输部门已向社会公布的、长期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但未在云南省备案的外省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装货人不得为其充装危险货物。电子运单使用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军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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