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 vs. 公正审判:法官能不能禁止媒体报道案件?
#美国建国两个半世纪#
法官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可以让记者噤声吗?
1975年,内布拉斯加州一个家庭的六名成员遭到杀害。案件发生之后,一名州法官发布禁言令,禁止媒体在开庭审判前刊登关于案件的细节——其中甚至包括嫌疑人的供述。法官给出的理由是,铺天盖地的媒体报道可能“污染”潜在陪审员群体,损害被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在1976年的“内布拉斯加报业协会诉斯图尔特案”(Nebraska Press Association v. Stuart),美国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在裁决中一致认为,这项禁言令必须被撤销。不过,大法官们对于为什么必须撤销这一禁言令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首席大法官伯格代表五名大法官撰写意见,认为针对新闻媒体的“事先限制”(prior restraint)是法庭所能施加的最为严重的一种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行为。
这五名大法官还认为,内布拉斯加州的庭审法官在诉诸言论审查以确保审判公正之前,并未证明更为温和的措施无法达成目的,比如筛选陪审员或更换审判地点。
另外四名大法官另行撰写了意见。布伦南大法官的协同意见(另有两名大法官加入其中)主张,在内布拉斯加州一案中,“事先限制”根本不应当成为一种可供考虑的手段。怀特、鲍威尔和史蒂文斯三位大法官也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正是布伦南大法官的协同意见留下了“内布拉斯加报业协会诉斯图尔特案”最为人熟知的一段话。而这段话其实值得完整引用,因为人们很少提及它的前半部分:“新闻媒体可能傲慢、专横、滥用权力和耸人听闻;同样,新闻媒体也可能敏锐、深入而富有信息价值。但至少在涉及对新闻出版施加事先限制的情形下,决定刊登什么、何时刊登以及如何刊登的,应当是编辑,而不是法官。”
布伦南大法官并没有盲目地认为新闻媒体总是值得称道——他的观点其实可以这样概括:即使新闻媒体存在缺陷,也应当由它自己决定刊登什么,而不是由法官替它作出决定。
图1:1976年7月1日,地方新闻媒体对最高法院判决的报道
图2:布伦南大法官肖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