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宁刑诉法2026主观#
第35题(自留)
大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县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判处15年有期徒刑。大俊服判,检察院没有抗诉。半年后,某市检察院在巡视检查时发现,某县法院审理本案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属于明显而严重的程序违法。办案人员存在两种观点,大汪检察官认为,某县法院虽然不应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但对大俊定罪量刑准确,没有错误。为了保证裁判的稳定性,不宜启动抗诉。大喵检察官认为,只要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就应当进行程序性制裁,纠正违法,需要启动抗诉。经过检察长决定,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抗诉,某市中级法院指令某县法院再审本案。
问题(高难预警):
(1)你支持哪位检察官的观点?为什么?
(2)某县法院再审本案后,应如何裁判?
答:
(1)我支持大喵检察官的观点。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这要求刑事审判不仅需要遵守实体公正,还需要遵守程序公正。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某县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某县法院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进行程序性制裁,而非因实体审判正确而不启动再审程序。
(2)裁定维持原判。由于原判决对大俊定罪量刑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因此应当维持原判决。 http://t.cn/AX09Og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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