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灵儿抄袭暖暖#
尊敬的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
我谨代表一名刚毕业刚拿到从业资格证的法学本科生向您昨日出具的lsh提出以下几点疑问,希望您解答。
1. 您是否对“完整著作权”的表述存在根本性法律错误?
lsh第1页称委托人“已通过著作权转让(买断)合同取得相关作品的完整著作权”,这是明显的法律错误。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依法不能转让。即使合同约定“买断”,转让的也只是著作财产权部分,著作人身权部分的转让无效。
这意味着:署名权始终属于原画师,委托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署名权被侵害;lsh指控其他用户“未署名”侵害了委托人的署名权,在法律上难以成立。
2. “恶意P图”与“著作权侵权”的定性是否存在混淆?
律师函将“恶意P图”与“著作权侵权”混为一谈。需要区分两种情形:歪曲、篡改原作:可能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权利归属存疑,见上文);使用原作制作新内容:属于改编行为,侵害的是改编权(财产权,委托人有权主张)。
lsh中,未区分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笼统以著作权侵权指控,法律依据不够清晰。
3. 名誉权侵权指控的证据要求是否未满足?
律师函指控其他用户的行为构成“侮辱、诽谤”,侵害名誉权。但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侵权需要证明捏造事实并进行散布,且造成社会评价降低。请问您放是否能拿出确凿且赶上法院作为证据出示的材料,证明其他用户捏造事实?
律师函中列举的“小🎲”“贼//婢”等标签,能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侮辱,需要结合具体语境判断。若仅属于粉丝间的情绪化表达,与法律意义上的侮辱诽谤存在差距。
4. 管辖法院表述缺失,去哪里了?
lsh未指明拟起诉的管辖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网络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
这可能意味着您的委托方尚未确定诉讼策略。
5. 要求“三日内公开道歉三十日”的法律依据何在?
律师函要求用户“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在微博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公开道歉。但律师函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其要求的期限和方式没有法律约束力。是否道歉、道歉形式,最终由法院判决决定。
6.我发现,您方律所及律师存在“批量发函”争议,有被反诉先例。(见图1)
很显然,反诉原因是因为您方未能提供指控言论的原始发布证据。
这与你在当前事件中面临的情况高度相似。律师函指控你发布了侵权内容,但对方是否持有完整的原始证据链,存疑。
7.以诉讼相威胁催促缴费,涉嫌违规执业。
律师在未经法院立案、未确定诉讼费金额的情况下,直接以“明天来所里缴费”催促当事人缴费,不符合律师执业规范。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不得以承诺办案结果或利用委托人的信赖催促缴费。
更关键的是,该聊天记录(见图2)显示对方在尚未充分核实侵权事实的情况下,就已催促缴费起诉。
8.聊天内容与律师函的正式性矛盾。
正式lsh应通过书面或官方途径送达,而非通过微信聊天随意发送。
该账号以“有何问题”“那个侵犯著作权,改人家画的是吧”等口语化表达讨论法律事务,与律师函的正式法律文书性质严重不符。
这进一步表明,发函方可能未经过审慎的法律核查。
以上八项,请问戎前辈能否帮我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