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能否携带作弊器材进入考场,是能否实现组织考试作弊的关键环节。考场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串通,故意让作弊的考生携带社会人员提供的作弊器材通过安检进入考场,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关键且不可替代的行为,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
2.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规定”,不应简单理解为法律条文“直接规定”。关键在于相关考试的确定具有法律依据,并非行政规章创设。若某部法律中未对某类国家考试作出直接规定,但明确规定由相关国家机关制定从业机构、人员、工作管理等相关制度,相关国家机关据此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作出具体规定的,该考试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该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正基于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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