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
26-09-30 12:41 微博认证:河南广播电视台大象新闻

#有父母不该成为没人管的代名词#【13岁独居男孩“无人管”:孩子不是推诿的借口,而是制度守护的目的丨中听】#13岁男孩无人管孩子不该是推诿借口#据南方都市报报道,珠海香洲水岸华都曾发生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房东赢了官司,法院判租客腾退房屋、结清费用。租客潘女士带着另外三个孩子搬走了。12岁的大儿子,被独自留在了那套房里。这一留,就近一年。

如今孩子13岁了。屋子停水停电,霉味弥漫,洗手池积着厚厚的霉。他靠点外卖过活,邻居和业主多次看到他,在小区垃圾桶里翻找吃的。学,早就不上了。男孩说过一句话,“我不想一个人在这里住,但是也不想搬去跟妈妈住。”一个13岁的孩子,既不想一个人住,又不愿回家。他能去哪里,没有人真正回答。

先看这对父母。男孩说,父亲每月往他电话手表里转三四千元,多的时候五千。记者想看转账记录,被孩子拒绝了。这笔钱,只能当孩子的一面之词。可就算钱是真的,又怎样?给钱,从来不是监护的全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写得清楚。监护人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监护两个字,一半是养,一半是护。护他的安全,护他的陪伴,护他按时走进课堂。只把钱打进账户,人却不在场,这叫转账,不叫监护。更何况,连失学的理由都经不起一问。父亲告诉他,学校每月学费要四千多。可附近那所民办小学的学费,一学期才三千出头。数字对不上,敷衍却对得上。

据房东讲述,母亲把别的孩子都带走,独独留下他。她总在执法人员赶到前,匆匆离开。这做法本身,把孩子推到了大人的纠纷中间。再看法院。执行局反复说一句话:屋里有未成年人,无法强制执行。这一做法,在法律上缺乏依据。

屋里住着未成年人,从来不是腾退判决停止执行的法定理由。按民事诉讼法,迁出房屋本就可以强制执行。有律师指出,法院执行中应联动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落实孩子的安置,不能把腾退和安置一起停摆。安置,是执行方案里本该有的一环,而不是执行搁置的理由。寻找监护人的成本,连同那个孩子一起,落在了毫无监护义务的房东身上。执行在谨慎之外,还需要向前一步。再看民政和社区。他们的难处确实存在:孩子父母都在,第一顺位监护人俱全。社区没有监护资格,救助一时难以落地。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得明白。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责,导致孩子无人照料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临时监护。“应当”二字在法律上就是强制性义务,不是可做可不做。母亲一句“不需要帮助”,挡得住社区上门,挡不住法律对孩子的责任。父母在不在,是一回事;父母尽没尽责,是另一回事。人在而责失,国家监护就该补位。事情在9月28日、29日有了动静。街道、社区、妇联、民政上门见了孩子。街道牵头多部门会商,社区给孩子安排了心理医生。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多说一句。工作人员曾想带孩子去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他婉拒了。于是又有人觉得,孩子自己不愿意,总不能强来。这是对“听取意见”最大的误读。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写进了总则。处理孩子的事,要听取孩子的意见。可听取意见,从来不是听之任之。

一个13岁的孩子拒绝未保中心,他拒绝的是什么?是陌生的环境,是被再次丢下的恐惧,是那个让他受伤又不肯接他的家。他不是拒绝被救。他是不知道,自己还能相信谁。这时候该做的,不是顺着一句“不愿意”顺势放手。而是换一个他信任的人,给一间有灯光的屋子,送他回学校,给他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听完孩子的话,然后替他扛下他扛不动的那部分。这才是听取意见的分量。

回过头看这件事,每一方似乎都有自己的难处,每一扇门似乎都有上锁的理由。父母难沟通,执行有顾虑,兜底缺资格,孩子又不愿走。理由摞了一层又一层。于是一个孩子,就在这些理由的夹缝里,从12岁,长到了13岁。可成长不等人。失学的这一年,不会因为哪个部门终于会商,就给他补回来。童年也不会停下来,等大人们把流程走完。孩子不是一道可以互相推诿的难题。孩子是我们之所以需要法律、需要政府、需要一整套制度的,全部理由。

父母的监护可以缺席,国家不能。别让“有父母”三个字,最后成了没人管的代名词。(原创) http://t.cn/AXWaxe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