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亲子鉴定问题其实是出在司法部门内部无法取得共识。强制亲子鉴定,在我国一些早婚的农村其实早就已经在事实上实行了。道理很简单,我国是2015年设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户籍登记办法,约定只要夫妻没领结婚证,孩子生下来上户口登记父亲就必须要给男方做亲子鉴定。同时我国又有世界上最高的法定婚龄,必须要男方年满22岁女方年满20岁才能正式领取结婚证。所以对于一些有早婚传统的地区来讲,就等于在推行强制亲子鉴定。
换个具体场景大家很容易理解。女方18岁办酒结婚了,不到20岁孩子出生。想给孩子上户口登记父亲,哪怕男方不肯做亲子鉴定,国家也不同意,必须要做,孩子才能登记父亲。
那么亲子鉴定或者说它带来的非亲生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出在司法系统内部的对立上。也就是说,在司法系统内部目前无法达成共识,导致类似问题会出现完全相反的判决。但是对外,为了维护法律判决的尊严,又不能把争议拿到台面上来。
我们还是要给大家讲具体的案例。里面最经典的一个案例出现在长沙。男方是本地的拆迁户,离婚时以为女儿是亲生的,就给了女方一套房子,让女方照顾女儿,并且积极照顾时常探视。结果女方再婚的丈夫受不了了,告诉了男方真相。其实男方以为亲生的女儿是存在一个第三方生父的。因为他经常看到孩子生父来看女方和女儿。
也就是说,这是性质最恶劣的那种非亲生案。小孩,女方以及小孩的生父都知道真相,就是骗婚姻中无知的男方给钱。证据确凿,有证人,还找到了孩子的生父。男方想起诉要回赠予妻子用来照顾女儿的房子,可以吗?
长沙当时的判决争议很大。直接说男方起诉的时间是离婚后一年多,超出了一年的离婚异议时限,所以房子还是归女方。同时抚养费可以退,连着精神损失费给男方加起来一共3万块。还专门请了媒体采访当地律师,去“普法”说我国婚姻法有个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法院才应该受理。
搞得看上去判的理直气壮。
而我国的相关法条有个特点,就是法官其实自由裁量权极高。我之前就找了同期判案的几个判例。有上海的,也有广东的。都是男方在离婚一年后发现非亲生,法院全都受理并且重新为男方追回了财产。原因很简单,这些法官认为男方是以为孩子亲生才给的钱,发现非亲生,就是“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当然可以追回财产啊。
你发现问题没有?
发现非亲生,追回财产可以;不追回,留给孩子和女方也可以。其实本质就是在法官的一念之间。各地的法官价值观其实存在着集体性的差异。司法系统内部就这个问题,都没有统一的意志。
过去是把这个问题藏在内部,大家看看能不能取得共识,在对外修法。但是过程中,有人破坏了规则,提前在亲子鉴定规则里面藏了私货,推出去了,想造成一个既定事实。现在就是把问题摊开来,让大众了解,大众参与一起决定:
你认为非亲生,要不要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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