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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24 16:57 微博认证: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两女子报警谎称遭强奸被行政处罚#

9月22日,淄博公安张店分局公布两起虚构强奸事实、谎报案情案件。

1️⃣ 2026年2月,房镇派出所接王姓女子报警称,其在辖区某酒店遭到强奸。

接警后,民警火速赶赴现场处置。

经调查核实,王姓女子与李姓男子通过某社交平台相识,当日二人自愿前往张店区某酒店并发生性关系。

事后,李姓男子删除王某手机内联系方式、聊天记录后离开,王姓女子无法再联系上对方。

为找到李姓男子,王姓女子故意虚构被强奸的事实报警。

经民警细致核查取证、耐心普法劝导,王姓女子最终承认,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如实供述谎报案情的违法事实。

3月1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二项、第20条第五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姓女子作出行政处罚。

2️⃣ 2026年7月,公园派出所接到李姓女子报警称,其在辖区某酒店被人强奸。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开展现场核查、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李姓女子与张姓男子于2026年5月在某社交平台相识,之后长期聊天,发展为情人关系,双方事前约定见面并发生性关系。

2026年7月,二人在酒店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李姓女子联系不上对方,便想借助公安机关找到张姓男子。

为促使警方介入调查,李姓女子刻意编造被强奸的虚假事实报警。

几日后,李姓女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谎报案情的全部经过。

7月21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二项、第20条第五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第2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合理推测,两女子接受的行政处罚仅为「警告」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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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