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李佳
26-09-24 08:00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主观题每日一题# #决战法考# 第33题

2007年省安监局提出“扶持重点、强化基础”和“工厂规模化、生产机械化、管理安全化,产品多样和高档化”的目标,省政府提出希望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做大做强,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为响应号召,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普遍增加了投入,加强升级改造,年产值基本都在千万以上。据悉,这些企业也是当地人的重要就业渠道。

2013年年底,省政府出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45号通知”或“45号文”),要求2014年年底前,全省75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必须全部关闭。省政府按每家企业80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补助,其余部分,由各市、县根据关停企业资产状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2014年6月24日,24家烟花爆竹企业共同向省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他们认为,其企业一直符合烟花爆竹生产的各项法定要求,“45号文”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企业证照的行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省政府确认该决定不成立。

一周后,省政府即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称“45号文”是省政府转发给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文件,属于内部行为,不是对外行政管理行为,不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因此不予受理。这一解释无法让企业主们信服,于是企业主们又向市中院起诉。

问:“45号通知”是否属于不可诉的内部行为?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