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强奸14岁女孩获刑申诉被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辩解不符合常理,可信度低,相关证据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足以否定其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该案定罪依据,被害人虽然对其被强奸的部分细节前后陈述不一致,但其对被强奸的核心事实和情节过程内容前后基本一致。
对此,我个人认为法院的证据认定有可商榷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既然相关证据“存在一定瑕疵”,那么据以定罪的证据的效力是否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罪量刑的法定证明标准,两人是恋人关系,在无暴力、胁迫的证据的前提下,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女孩年满14周岁,《刑法》将14周岁作为女性是否具有性同意能力的一般分界线,她在父母介入的情况下,其陈述并不稳定,对此也应该予以重视,况且,那个男孩也不过十六岁,而且也没有披露过有什么劣迹。
总之,对于男孩家人继续申诉,山东省高院还是要慎重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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