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库里
26-09-22 14:02 微博认证:文学评论家、影视评论达人斯库里,出版作品有《北京镜鉴记》《生命》等 2024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女子不满分手找网红造谣羞辱前男友#
咱们捋一捋这件事。

李某花出了八千块钱雇佣郭某给她“维权”。
郭某干出了他自己觉得“对得起”八千块的活儿。
造成被害人王先生离职。

郭某两年,同伙儿王某一年两个月。
李某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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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事件的核心。
我没断章取义吧?

那问题来了。
评论区这两位朋友说的,那是光屁股睡凉席——有一定道理。

但这个道理和这件事不一码事儿。

为了更清晰地说明。
我把事件指针往“极端”那侧拨一下,注意,这叫“归谬法”——是辩论中允许使用的常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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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花出了八千块,让郭某报复王先生。
然后郭某前往海南岛——甭管用什么办法吧——把海南岛搞到陆沉,这是妥妥的反人类罪。

郭某凌迟碎剐,同伙儿王某车裂。
李某花没想到郭某这么给力,所以李某花有期徒刑十年,缓刑两年。
【这很合理,符合截图中所说的“超出买凶者预想之外”的状况。】(图中的我草率了,光看到王婆和武大就以为武大死了。)

但事实情况是郭某“寻衅滋事”,至于泼屎、造谣、发传单。
具体行为不重要,重点是这些统统归于“寻衅滋事罪”。

图中新闻里也没说李某花维的是哪门子权——我们都知道大河报是什么尿性,但凡这件事里面李某花有一丁点儿占理,比方说王先生已婚,比方说王先生诈骗李某花钱财……大河报不会不提。

那我等广大网民,出于最朴素的认知,奇怪的是凭什么李某花不予追究。
最起码她出了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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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就算没找到李某花指使郭某去泼粪、发传单、造谣的具体事实。

但前提在新闻里写的很清楚,“李某花刷到了郭某激烈对峙的场面”,那完全可以合理认定,李某花想要的就是这个。

那么问题来了,“寻衅滋事罪”认定,难道是看实施者“泼没泼屎”“发没发传单”“造没造谣”吗?
李某花的初衷就是“报复前男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是“破坏公共秩序”。

郭某“激烈对峙的场面”,难道不算破坏公共秩序吗?
这都不必麻烦“疑罪从无”出马,这是一条干净的证据链。

除非李某花指使郭某,要在不打扰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和王先生私下进行调解,“施压”。

这合理吗?

在教唆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有一条叫“概然性教唆犯罪”。

在概然性教唆犯罪中,由于教唆的内容不太明确,甚至是根本不明确,由于教唆犯的概然性教唆使被教唆的人产生了犯意,无论实施何种犯罪,没有明显超出教唆范围的,都不应视为实行过限。

这就回到我前面的归谬法上了。
郭某陆沉海南岛,这叫“超出教唆范围”。
即:我叫你去扰乱公共秩序,你给我反人类?

但回到这个案子上,郭某的行为超出了这个范围吗?
没有!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