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坠亡父亲或涉过失致死罪#】近日,重庆一名2岁2个月大的幼童从18楼坠下身亡。母亲刘女士发帖称,事发当天丈夫崔先生外出遛狗,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
崔先生称,9月13日,他将孩子安置在沙发上看动画片后出门遛狗,离开仅12分钟,回家后发现孩子不见,随后听到楼下呼喊“有孩子坠楼了”。他冲到阳台,看到孩子倒在地上。据其介绍,阳台栏杆高度超过一米,此前曾装过简易防盗窗,后来拆除,事发时窗户没关。法医推测,孩子可能踩在阳台洗澡桶边缘翻出窗外,坠下时砸中树杈,导致严重内出血身亡。
刘女士称,事发房间监控未插电,无法还原坠楼过程。丈夫平时极少参与育儿,事发前数日双方曾因家务分担、育儿理念发生争吵。
她回忆:“赶到小区的时候,孩子还在地上。我打了他三巴掌,我感觉他心里没有痛。”丈夫回了一句:“你再动我一下,我就报警。”
@中国蓝新闻记者 采访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俊,律师表示:
针对崔先生的情况,其责任主要存在三个层面:
1、刑事层面:虽然警方已回复称“本案属于意外事件,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但就法理而言,监护人虽然对幼童的死亡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但其作为幼童的监护人,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应当预见幼童独自居家存在坠楼、烫伤、窒息等各类危险。监护人因为自身的疏忽大意,应当预见危险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幼童死亡,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前,也有类似案例判决监护人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层面:《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次事件中,崔先生作为幼童的监护人,明显在监护义务的履行上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行政层面:根据《重庆市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等规定,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有权对该监护人进行教育、训诫,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之规定,民政部门甚至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综合闪电新闻 纵览新闻) http://t.cn/AXOaJig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