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宁刑诉
26-09-11 18:00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12.大汪与大喵因共同诈骗大俊一套房产在某县法院受审。法庭调查开始后,法庭首先审理大汪,大喵被法警带出法庭候审。在调查大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时,大汪称大喵系主犯,自己系被大喵美色迷惑才帮助其犯罪。但公诉人称,在大喵的供述中,大喵不认识大俊,是大汪指挥大喵实施诈骗。法庭将大喵传唤到庭,让大喵与大汪对质,经过对质,法庭查清大汪系主犯,遂指令法警将大喵带出法庭候审。在调查诈骗手段时,大汪称是大喵利用美色将大俊骗至房产部门办理的房产过户。公诉人称,根据大喵的供述,是大汪带大俊到房产部门办理的过户手续。为了查清事实,公诉人传唤大喵再次到庭,与大汪进行对质,经过对质,查清是大汪花言巧语将大俊骗至房产部门办理的手续。法庭再次指令法警将大喵带出法庭候审。经过法庭辩论。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大汪在陈述时情绪激动,突发脑淤血瘫倒在地,法庭急忙将大汪送医并裁定中止审理,大汪于次日死亡。法院重新开庭,对大汪裁定终止审理。大喵作出最后陈述后,法庭经过评议,认为大喵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判其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
(1)请评价大喵两次出庭与大汪对质是否合法?为什么?
(2)某县法院对大汪和大喵的裁判是否合法?为什么?

第12题答案 :
(1)答:
首先,大喵第一次出庭与大汪对质合法。被告人大喵与大汪涉嫌共同犯罪,供述相互矛盾,法庭为了查清事实,在认为必要时,有权传唤大喵到庭,令大喵与大汪对质。
其次,大喵第二次出庭与大汪对质不合法。公诉人发现大喵与大汪的供述存在矛盾,可以建议法庭传唤大喵与大汪同时到庭对质,公诉人无权直接传唤大喵到庭。
(法律依据:《刑诉解释》第269条,《高检规则》第402条)

(2)答:
首先,法院对大汪的裁判合法。在庭审中,被告人大汪死亡的,某县法院应当对其裁定终止审理。
其次,法院对大喵的裁判不合法。只有因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法院才可判决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大喵既不是未成年人,也不存在精神问题,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大喵作出有罪或者无罪判决。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16条,《刑诉解释》第2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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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