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臀事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岁幼儿心智尚未成熟,不具备性意图、性认知和辨别能力。因此,其在跑动中的意外触碰或无心磕碰,在法律上不构成主观故意,不能定性为性骚扰或猥亵。《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核心精神之一便是对无行为能力的幼童给予适度包容,不能用成年人的性观念去苛责孩童无意的肢体接触。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在该事件中,女子在制止男童时,采取了强拽衣领、掐脖子等危险动作,导致幼童颈部出现明显勒痕。无论起因如何,这种直接针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暴力行为已涉嫌侵权。如果造成伤情,轻则面临治安处罚,重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法律讲究“一事一判”,不能因为纠纷起因,就合理化成年人对幼童的暴力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反映。但维权必须合法且遵循比例原则。涉事女子作为自媒体从业者,将带有幼童清晰画面的视频发布至网络,并直接贴上“摸臀”、“性骚扰”等具有成年人意味的标签。这种行为极易给幼儿造成无法替自己解释的网络烙印,涉嫌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甚至可能因博取流量而涉嫌寻衅滋事。
在这场纠纷中,家长确实应履行监护责任,对孩子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进行管教并致歉;但成年人维权不能越过法律边界,将意外触碰定性为性骚扰并对幼童施加暴力、在网络上进行道德审判,同样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违背。

发布于 湖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