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贺的“朝请”梦#大汉文明看海昏##大汉风物##海昏侯[超话]#
图一:“臣贺”木牍
图二:“贺正月”木牍
图三:“秋请”木牍
汉代已有对公文进行分类的意识,并且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东汉蔡邕记述汉代官府制度的《独断》中将上行官文书分为章、奏、表、议四大类。所出奏牍大体与“朝贺”“秋请”“酌金”诸事有关,是刘贺夫妇愿望的表达。比如:元康四年“秋请”木牍:“南藩海昏侯臣贺昧死再拜上书言/口口口臣贺昧死再拜谨使陪口口口事仆臣饶居奉书昧死/再拜为秋请/帝陛下陪臣行行人事中庶.....臣贺昧死....../帝陛下/元康四年......”这一奏牍系刘贺上奏汉宣帝,请求派家吏仆饶居、中庶子两人代表自己参加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的秋请礼仪。有关“酌黄金”的奏章,与此属于同一件事,说的是刘贺按照规定派家臣饶居代表自己向皇帝奉上该年应该交纳的酌金。出土奏章显示,同一件事,至少包括刘贺分别向皇帝、皇太后,夫人向皇太后的3封奏章,足以说明刘贺对恢复宗庙祭祀权、重回朝堂是何等渴望。
汉初用《颛顼历》,岁首在每年十月,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改正朔后,推行《太初历》,岁首在每年正月,宣帝时期的“朝见”在正月举行,所以刘贺在十月就提前上奏。每年八月朝见天子叫“秋请”,在太庙举行的饮酌礼王侯不必亲自前往长安,可以派遣使者代劳,但必须如数贡纳酌金。这既是王侯享有的政治权力,也是他们作为大汉臣子对皇帝应尽的义务。
刘贺被分封海昏侯时,规定他无权参加“朝请”,他到豫章海昏后,就此不断上奏,表示愿意履行列侯的义务。从出土简牍和《汉书》相关记载来看,他恢复“朝请”权的愿望没有达成。
